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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形同虚设的评标纪律

2017年02月13日 10:37 来源:打印

要点提示:
1.参加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组织评审活动的代理机构有责任维护评审纪律。

【案情概述】
  20××年7月,某学院委托Z招标公司,就“某学院餐厅厨房用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7月22日,Z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标书发售期间,共有3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8月15日投标截止,3家投标人均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仪式结束后,Z招标公司组织了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了评标工作,17日Z招标公司得到采购人的确认后,发布中标公告,A公司为中标人。
  公告发布后,财政部门接到投标人实名举报,称: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有评标委员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请求财政部门对本项目评审过程进行审查,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评审录像,经调查录像显示,采购人、Z招标公司在评标前未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查看使用手机,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用手机接听电话并进出评标现场。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集中反映了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该注意的问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该有严肃的工作纪律,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评审工作开始之前介绍评审程序以及强调评审纪律,对评审专家的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对评审专家进出评审会场和不得接打电话做出明确的要求。评审专家应该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无故不得离开评标现场,不得擅自使用通讯工具。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做好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及管理工作,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遵守评审纪律,导致了关注评审工作的投标人发现了评审过程中不严肃的行为,从而向财政部门进行了举报。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4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本项目中采购人、Z招标公司未依法组织评标工作,评审活动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4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决定本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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