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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评委名单能公布吗

2017年02月13日 10:42 来源:打印

要点提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案情概述】
   20××年5月,Z招标公司受采购人H中心委托,为该中心“某监测系统采购项目”进行招标。5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后,有A、B、C、D、E、F6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由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H中心办公室主任吴某认识,故购买招标文件后,李某多次向吴某打听招标进展情况,吴某碍于面子,也均如数告知。6月19日,Z招标公司与H中心项目经办人共同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了本项目评标专家。6月20日投标截止,购买招标文件的六家单位均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过评标专家评审,B公司投标报价最低,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H中心确认评标结果后,Z招标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布B公司中标。后投标人F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Z招标公司答复称,本项目评标完全依法合规,评标过程一直在招标人H中心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不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F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项目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正现象。为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材料,并对Z招标公司和采购人H中心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在评标专家确定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H中心办公室主任吴某联系,打听评标专家人选。吴某认为专家都是网上抽取的,依法合规,不会出什么问题,就将专家名单告知了李某。李某获悉专家名单后,先后与几个评标专家进行了联系。但从评标资料看,不能确定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对B公司有所倾向。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容易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忽视的问题,即不应当在招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评标专家是评标活动的关键人物,他们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才能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如果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就将评标专家的名单泄露出去,供应商就有可能与评标专家联系,对评标专家进行不正当的影响,以谋求中标,这样,就难以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而本案中,采购人在评标前就将评标专家的名单告知了投标人B公司,导致B公司能够在评标前与专家进行联系,有可能造成评标的不公正。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本项目中,吴某在确定招标结果前,向李某透露评标专家名单,违反了上述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本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45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9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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