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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市管理局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2019年公众责任保险采购(HZFCG2019F120)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单一来源公告

2019年07月19日 18:13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2019年公众责任保险采购(HZFCG2019F120)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品目

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人寿保险服务

采购单位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区域贺州市公告时间2019年07月19日 18:13
预算金额¥21.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嵩
项目联系电话0774-5137827
采购单位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贺州市南环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陀丽蓉,0774-5277766
代理机构名称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正赢集团五楼交易部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何嵩,0774-5137827

  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贺州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2019年公众责任保险采购(HZFCG2019F120)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进行单一来源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2019年公众责任保险采购(HZFCG2019F120)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项目编号:HZFCG2019F12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嵩

项目联系电话:0774-513782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贺州市南环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陀丽蓉,0774-527776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人:何嵩,0774-5137827

代理机构地址: 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正赢集团五楼交易部

 

一、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对2019年公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项目名称:2019年公众责任保险采购

三、项目编号:HZFCG2019F120

四、采购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服务

期限

1

2019年公众责任保险采购

详见附件

1年

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该项目经三次采购失败,根据市采购办批准,本项目改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

地    址:贺州市建设东路56号

七、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贰拾壹万元(¥210000.00);

八、公示的期限: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6日。公示期间,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1)采购人: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贺州市南环路

联系人及电话:陀丽蓉,0774-5277766

(2)采购代理机构: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五楼交易部

联系人:何嵩

联系电话:0774-5137827

(3)财政部门:贺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贺州大道5号

联系人:李主任

联系电话:0774-5135553

九、网上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采购人: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7月19日

 

 

 

 

 

 

 

 

 

 

 

 

 

 

 

 

附件:

采购需求及说明

一.保险期限(一年)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0 年 7 月

二.保险费上限控制价

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元整(小写¥210000.00 元)。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四.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 500 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 万元。细分为:

1.每次事故每人人身赔偿限额 150 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50 万元。

2.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 万元。

五.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赔偿金额的8%,以高者为准。

六.保险地点范围及简要描述

贺州市区范围内,属于被保险人管理范畴的道路、桥梁、供水管、排污管、排水管、供水管道井口、排水管道井口、污水管道井口、雨水井口、环卫设施、路灯设施(含交通信号灯)、配电设施、行道树、公共绿地植物及相关设施、灵峰广场和贺州广场及城区公园的市政、园林设施及政务方面的广告牌。

1.位于下列地点的苗圃属于被保险人管理范畴: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厦岛村;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莲塘村新田垌(莲塘供电所斜对面);贺州市昭平县黄姚镇北莱村。

2.下列地点也属于被保险人管理范畴:位于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新燕村九牛寨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和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园。

3.特别说明

A、关于交通信号灯,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管理的交通信号灯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B、被保险人管理的苗圃和城区公园,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a.滚石、落石、泥石流等致伤亡或致损;

b.意外落水致伤亡;

c.植物倒伏或断裂致伤亡或致损;

d.蛇、蚁、黄蜂等有害生物咬致伤亡;

e.苗圃和公园设施(包括路灯、凉亭、摄像头、电线、电箱、围栏、蓄水池、碎树枝机、防雷等设施及体育设施)致伤亡或致损。

七.理赔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2.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3.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服务要求

1.竞标人需提供针对本项目拟投入服务网点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理赔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并提供以上人员竞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车辆配备(不少于3辆。提供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提供以上人员竞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服务承诺。

3.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内容包括:承保方案、理赔方案、应急预案、增值服务等。

九、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该项目经三次采购失败,根据市采购办批准,本项目改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开标时间:2019年07月29日 09:00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其地址: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地   址:贺州市建设东路56号

 

五、其它补充事宜

 

六、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21.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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