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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2017年丰台区道路大修项目(监理第一包)公开招标公告

2017年05月25日 14:4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2017年丰台区道路大修项目(监理第一包)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行政区域丰台区公告时间2017年05月25日 14: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05月26日 09:00  至  2017年06月01日 16:00
招标文件售价¥2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
开标时间2017年06月23日 09:00
开标地点北京冠京饭店(北京丰台区丰台北路79号)六层会议室
预算金额¥55.661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付廷洲
项目联系电话18810648043
采购单位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海燕 010-83669836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付廷洲 18810648043
附件:
附件12017年丰台区道路大修项目-监理招标公告2017.5.25 (2).doc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17年丰台区道路大修项目(监理第一包)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17年丰台区道路大修项目(监理第一包)

项目编号:2017-YQ-ZFC-0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付廷洲

项目联系电话:1881064804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

联系方式:张海燕 010-8366983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付廷洲 18810648043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序号

分包

采购预算

招标范围

1

2017年丰台区道路大修项目监理(第一包)

55.6610万元

图纸所示所有工程内容的全过程监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7)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8)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有上述记录其中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9)不接收联合体投标;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5.66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5月26日 09:00 至 2017年06月01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6月23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6月23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冠京饭店(北京丰台区丰台北路79号)六层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领取招标文件需携带:1)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5)企业资质证书;6)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7)外省市进京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持有北京市建委注册登记或者审批手续;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2015年度或2016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9)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以上资料需携带原件核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注:已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需提供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未向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丰台区政府采购网发布。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财库[2011]181号、财库〔20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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