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亮化照明管理处文峰东路、中华路、人民大道等灯杆更换二次公告
2019年08月30日 08:30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安阳市亮化照明管理处文峰东路、中华路、人民大道等灯杆更换二次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安阳市亮化照明管理处 | ||
行政区域 | 安阳市 | 公告时间 | 2019年08月30日 08:30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9年08月30日 08:00 至 2019年09月05日 22:55 | ||
招标文件售价 | ¥3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 ||
开标时间 | 2019年09月19日 09:00 | ||
开标地点 | 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七厅(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9号安阳市民之家)。 | ||
预算金额 | ¥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黎明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523303677 | ||
采购单位 | 安阳市亮化照明管理处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安阳市灯塔路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南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523303677 | ||
代理机构名称 | 河南宏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安阳市解放路379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8637272517 |
安阳市亮化照明管理处文峰东路、中华路、人民大道等灯杆更换二次公告
河南宏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就安阳市亮化照明管理处文峰东路、中华路、人民大道等灯杆更换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项目概况:
1.1.采购项目名称:安阳市亮化照明管理处文峰东路、中华路、人民大道等灯杆更换二次
1.2.采购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9-65
受理编号:GBZC2019362-1
1.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4.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序号 | 1 | 2 | 3 | 4 | 5 |
路名 | 文峰大道(东风路-朝霞路) | 中华路(人民大道-文昌大道) | 人民大道(光明路附近) | 平原桥 | 中州路(安钢大道向北) |
灯杆高度(米) | 12 | 12 | 12 | ≥8.7 | ≥8.5 |
数量 (根) | 116 | 168 | 16 | 16 | 4 |
1.5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200万元。
1.6本项目报价包含灯杆安装及拆除等所有内容。
1.7 本项目报价包含灯臂,人民大道除外。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单位应符合下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基本资格条件、及项目(标段)资格要求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文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相应业务或经营范围登记证照(证照登记许可范围包含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类),■提供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必须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含三级)。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供12米及以上(含12米)灯杆省级及以上质量检验报告(不限于本次招标灯杆样式,原件的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7、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设备或设施的购置发票,■专业人员用工合同(任一人),或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执业)资格证或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任一人)等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书面声明;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未列入)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以上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在解密投标文件之前对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投标人有上述任一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为无效投标。查询的网页内容将以截图或者拍照作为证据留存。
(7)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9)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0)须提供2017年度以来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两份(业绩为路灯或亮化,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的扫描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11)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所有证照均应在有效期内,证照如需年检的、应为经年检有效的证照;文中“近”、“前”指距投标截止时间。
2.3 资格证明材料(文件)应附于投标文件中并经投标人电子签章。投标人对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性有效合规承担责任并自行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的为无效投标并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2.4 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开标后,将由磋商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未按要求逐一提供、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5日。
3.2招标文件获取地点、方式:网上下载;登陆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ayggzy.cn/),完成用户注册后、凭企业数字证书点击“投标用户入口”登录“政府采购”系统,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
3.3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开标结束后缴纳该费用。
4.首次投标文件的递交及首次投标文件开启事宜
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采用网上电子交易方式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
4.1 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首次投标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9月19日9时00分。
4.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于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上传递交、并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远程解密。
4.3开启地点(管理员网上操作地点):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七厅(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9号安阳市民之家)。
5. 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强制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进口产品政策、信息安全产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站上同期发布。
7.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8.网上电子交易系统网址
8.1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安阳市)http://www.ayggzy.cn
招标文件简称“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8.2 安阳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下载
9.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根据豫财购〔2017〕10号和安财购〔2017〕7号文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录安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anyang.hngp.gov.cn/anyang),进入网站飘窗或业务指南窗口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内容。
10. 项目联系事项:
采购人:安阳市亮化照明管理处
联系人:李黎明
电话:13523303677
地址:安阳市灯塔路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南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宏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秀娟
电话:18637272517
地址:安阳市东风路与解放大道交叉口西南
11.网上电子交易提示:
11.1 注册:投标人完成注册、办理数字证书后,方可获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等网上电子交易。
11.2 获取招标文件:按本章第3条“招标文件的获取”办理。
11.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或延期的通知:按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2条“2.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的通知,及相应时间变更”执行。不另行通知。
11.4投标文件编制: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按“安阳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3条第7款“3.7投标文件的编制”执行,否则将会评定为无效投标。
11.5投标文件递交: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传、并签名及加密,按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4条“4. 投标文件的提交”执行,否则将会评定为无效投标。
11.6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需在开标前登录“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投标方)”并进入本项目相匹配的网上开标室,在规定时限内解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5条“5投标文件的开启”执行,否则其投标将不能被接受。
11.7 招标:时刻关注电子开标室并及时澄清,有效投标人在规定时间进行最后报价,按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执行,否则将会评定为无效投标。
11.8 望投标人充分熟悉网上电子交易操作流程、以便有效投标。
河南宏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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