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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充电桩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0年01月13日 16:12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充电桩项目
品目

货物/专用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其他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采购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行政区域新市区公告时间2020年01月13日 16:12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0年01月14日 09:00  至  2020年01月20日 17:00
招标文件售价¥3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保定市复兴西路118号B座3楼302室
开标时间2020年02月12日 14:30
开标地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东院拐角楼临街门面房333号
预算金额¥29.229091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山林、郝峥
项目联系电话0312-3106002
采购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10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柴利泽 0312-5911245
代理机构名称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保定市复兴西路118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田山林、郝峥0312-3106002

  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充电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充电桩项目

项目编号:hbzz-bdzb-201201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山林、郝峥

项目联系电话:0312-310600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103号

联系方式:柴利泽 0312-591124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河北卓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田山林、郝峥0312-3106002

代理机构地址: 保定市复兴西路118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内容:详见采购清单及要求

采购预算:292290.91元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供货安装时间:接到甲方通知后20天内完工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磋商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与采购项目产品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可提供新版营业执照);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19年1月至今任意月缴纳税收和社保的凭证);4、2018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5、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投标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地址为“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如未提供,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9.22909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1月14日 09:00 至 2020年01月2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保定市复兴西路118号B座3楼302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及开标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可提供新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2019年1月至今任意月缴纳税收和社保的凭证、2018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格式自拟,盖公章)、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图、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资料原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2月12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2月12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东院拐角楼临街门面房333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3.1根据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最新一期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3.2根据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3.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13.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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