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安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混凝沉淀池更正公告
2017年06月23日 19:4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同安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混凝沉淀池 | ||
品目 | 货物/专用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
采购单位 |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
行政区域 | 厦门市 | 公告时间 | 2017年06月23日 19:40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7年06月13日 | 更正日期 | 2017年06月23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林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2-5052068 | ||
采购单位 |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
采购单位地址 | 厦门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黄工 0592-5909126 | ||
代理机构名称 | 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厦门市金星路41-2号三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林先生, 0592-5052068 |
项目名称:同安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混凝沉淀池
项目编号:CS2017-005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2-5052068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6月13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7年06月23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同安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混凝沉淀池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kzb/201706/t20170613_8375781.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本项目澄清内容如下:
- 第一章“投标邀请”之“招标货物一览表”之“交付期”更改为“(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中标人必须提供设计导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月内,设备必须全部到货。(2)土建完成或具备设备安装条件后,中标人在接到任务通知书一周内必须进场安装;30天完工并交付使用。”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之评分界定1-2更改为:“运行成本按从低到高排序,运行成本最低者得3分,次低者得1分,其他不得分。(投标人应出具运行成本承诺函)”。本项分值由2分改为3分。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之评分界定1-9更改为:“施工组织: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主要安装施工方案、机械配备、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措施等进行评价,优者2分,良得1分,其他不得分。”本项分值由3分改为2分。
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之评分界定2-1之第②更改为:“投标人具有高新企业认证得1分,具有ISO9001认证得1分,具有与混凝沉淀、除磷等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得1分,同时具有以上三项证书得3分(投标人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不能提供不得分)”
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之评分界定2-1之第③更改为:“技术或设备有部级以上成果鉴定或者评估证书(近十年内的有效)且结论为国内领先的得3分,国内先进的得2分,没有的由评审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0~1分。”
6、第三章之第一节“技术要求”之3.5混凝沉淀池及中间提升泵房平面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长度应不大于25.10m(含进出水渠道)(池外壁结构总长度);②宽度应不大于25.8m(池外壁结构总长度)。”更改为★条款。
7、第三章之第一节“技术要求”之5.7“运行成本保证”更改为:
“★5.7运行成本保证
投标人应提供本合同基础设计范围内建成后的运行成本分析,按下表内容对本合同内工程建成后满负荷(按10万m3/日测算)运行时的运行费用进行保证。未达到满负荷水量的单位运行成本(元/m3水)不得超过满负荷水量10万m3/日的单位运行成本。
运行成本保证表1
项目 | 混凝剂用量 | 絮凝剂用量 | 耗电量 | 介质投加量 | ||||||
药剂名称 | 单位投加量(mg/l) | 每天投加量(kg/d) | 药剂名称 | 单位投 加量 (mg/l) | 每天投加量(kg/d) | 使用 功率 (kW) | 每天 电耗 (度) | 单位投 加量 (mg/l) | 每天 投加量 (kg/d) | |
保证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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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投标人的方案中还需增加其他药剂,也需列入运行成本表中。
运行成本保证表2
项目 | 混凝剂药耗 (元/天) | 絮凝剂药耗(元/天) | 介质耗量 (元/天) | 电耗 (元/天) | 水耗 (元/天) | 单位运行成本 (元/m3水) |
1 | 2 | 3 | 4 | 5 | (1+2+3+4+5)/100000 | |
保证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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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投标人的方案中还需增加其他药剂,也需列入运行成本表中。”
8、第三章之第一节之8、“调试未通过”之8.5修改为:“若重新调试仍未通过,则剩余款项不予支付,且由中标人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9、第三章之第一节之9“验收条件及标准”之9.4更改为“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连续检测七天,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证明其在进水水质满足要求下,出水各项指标均满足3.1.2设计出水水质要求。全部合格后,双方组织验收。”
10、第三章之第二节之10“商务响应要求”之10.1更改为“★混凝沉淀池投标人在国内至少具有1个5千吨/天处理规模以上(含5千吨/天)出水TP≤0.3mg/L,在市政污水处理厂应用业绩。须提供相关业绩的有效证明文件:合同或用户证明以及能证明出水TP≤0.3mg/L的第三方公正性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11、第三章3.1.2“进、出水水质”更改为
序号 | 项目 | 设计进水水质 | 设计出水水质 | 备注 |
1 | SS(mg/L) | ≤50 | ≤10 | 100%保证率 |
2 | TP(mg/L) | ≤8 | ≤0.25需达到90%保证率; ≤0.3需达到100%保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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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色度(稀释倍数) | ≤30 | ≤15 | 100%保证率 |
注:其余水质指标不超过进水水质指标。
1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2017年7月7日上午9:00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其余内容不变。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厦门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黄工 0592-5909126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厦门市金星路41-2号三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林先生, 0592-505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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