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卫体系及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A竞争性谈判公告
2020年11月27日 17:07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卫体系及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A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政区域 | 大庆市 | 公告时间 | 2020年11月27日 17:07 |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 | 详见招标文件 |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04日 每日上午:详见招标公告 至 详见招标公告 下午:详见招标公告 至 详见招标公告(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预算金额 | ¥342.000000万元(人民币) | ||
最高限价 | 无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梁卫娜_综信 | ||
项目联系电话 | 4671801 | ||
采购单位 |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采购单位地址 |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8603699323 | ||
代理机构名称 | 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代理机构地址 | 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采购中心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459—4671892 |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卫体系及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A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卫体系及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A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2月4日9点30分前提交响应文件。
黑龙江省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卫体系及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A。本项目面向各类型企业进行采购,欢迎有能力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远程开标。
项目编号:DZC20201198
项目名称: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卫体系及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A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本项目共分三个标段,第二标段已完成。第一标段:1,020,000.00元;第三标段:2,400,000.00元;参与谈判供应商谈判报价超出所投标段预算的谈判无效。
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第一标段签订合同后30日内交货;第三标段:签订合同后50日内交货。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所投产品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1)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的,且所投产品为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制造的货物,则价格享受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与本项目供应商需提供本企业的声明函(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部分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一)。
(2)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的,且所投产品为其他小型或微型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制造的货物,则价格享受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需提供本企业的声明函(按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一),同时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或制造商出具的声明函(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部分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二)。
注:(1)、以上“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指谈判现场,依据供应商所投产品最终报价进行10%的扣除后参与评审。
(2)、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涉及多个产品的应逐一提供声明函。如提供不全的,则只对提供声明函且符合要求的产品执行价格扣除。
(3)、所投产品控制单价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项目需求,如所投产品的供应商谈判单价超出该产品控制单价的,则该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第一标段:
(1)提供参与本标段竞争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在谈判现场,所投产品必须满足3个及以上厂家,否则,该标段废标。
(3)提供参与本标段竞争供应商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4)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标段:
(1)提供参与本标段竞争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在谈判现场,本标段所投产品必须满足3个及以上厂家,否则,该标段废标。
(3)参与本标段竞争供应商如在开标截止日前所投产品车型已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合格产品,能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车上牌照手续,需提供有效的公告截图或网址链接;如无法提供公告截图或网址链接的,需提供车辆交付前能够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合格产品,能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车上牌照手续的承诺函。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2月2日
注:请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在2020年12月2日17时0分前自助下载文件,逾期则无法下载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地点: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
方式:网上自助下载文件(详见:http://ggzyjyzx.daqing.gov.cn/bsznTbr/20199.htm?pa=7355---《入库、办理数字证书及自助下载文件说明》)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4日9点30分
地点: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1、退出竞争时限:如供应商退出竞争,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48小时,否则不予退出。
2、全面贯彻庆财采【2019】3号文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规定,在本项目中重点打击8类政府采购领域涉黑、涉恶、涉乱形为。详见:
http://www.hljcg.gov.cn/xwzs!queryOneXwxxqx.action?xwbh=8B2FAECAA29800DEE053AC10FDFA79C0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方式:詹翔宇 186036993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0459-4671801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詹翔宇
电 话:18603699323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梁卫娜
电话:0459-4671801
附件:
第一标段:
肺功能仪数量:34台
1.1产地:中国
1.2 采用压差式技术原理
*1.3 符合 ATS/ERS 临床标准,获得 ISO26782:2009 国际认证;
1.4 采用中国人体质最新的预计值计算公式;
*1.5 检测显示参数包含:FVC(用力肺活量):FVC、FEV1、FEV1%、PEF、FEF25、FEF50、FEF75、MMEF、Vexp;VC(肺活量):VC、VT、IRV、ERV、IC;MVV(分钟最大通气量):MVV、VT、RR 等肺通气指标。
*1.6 可进行支气管舒张实验
*1.7 可检测呼气、吸气指标,实时显示动态曲线
*1.8 专利设计,一次性专用耗材,双重杜绝交叉感染
*1.9 仪器自带零点校正免日常校准功能,支持 3L 定标筒进行容量定标、线性验证。
1.10 智能物联,前置扫码功能,可以支持对接 His/Lis 系统
1.11 自带热敏打印机,医生可以及时打印报告给到患者,方便患者查看
1.12 不小于5 英寸液晶显示触摸屏,语音提示操作要点,受试者更容易掌握操作要点
*1.13 内设温度、湿度、大气压传感器,环境参数自动检测,BTPS 自动修正
1.14 仪器正常工作条件:环境温度:10℃ ~40℃,相对湿度≤ 80%
1.15 仪器正常使用时,FVC 测量范围在(0.5 – 8)L 内准确性:± 3% 或 ±0.050 L(取其大值);重复性:≤ 3% 或 ≤ 0.050L(取其大值)。
1.16 仪器正常使用时 PEF 测量范围:(0 – 14)L/s ; 准确性:±10%或≤0.17L/s(取其大值);重复性:≤5%或≤0.15L/s(取其大值)
1.17 仪器正常使用时,FEV1 的测量范围在(0.2 – 8)L 内准确性:± 3% 或 ± 0.050 L(取其大值);重复性:≤ 3% 或 ≤ 0.050L(取其大值)。
1.18 正常使用时,VC(慢肺活量)的测量范围在(0.5 – 8) L 内; 准确性:± 3% 或 ± 0.050 L(取其大值);重复性:≤ 3% 或 ≤ 0.050 L(取其大值)。
1.19 正常使用时,MVV(最大分钟通气量)的测量范围在 250 L/min 内; 准确性:± 10% 或 ± 15 L/min(取其大值)。
1.20 电源:100-240 V~50/60 Hz;
1.21 输入功率:100-240 V~0.3A;
1.22 可配肺功能检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使用
2肺功能检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模块
*2.1 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
*2.2 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进行患者数据脱
敏隐私保护
2.3 显示参数:
FVC(用力肺活量):FVC、FEV1、FEV1%、PEF、FEF25、FEF50、FEF75、MMEF、Vexp。
VC(肺活量):VC、VT、IRV、ERV、IC。MVV(分钟最大通气量):MVV、VT、RR。
2.4 随访问卷模块:改良呼吸困难指数(mMRC)问卷调查、慢阻肺自我筛查问卷(COPD-SQ)、慢阻肺评估测试(CAT)模块
2.5 支持患者含基础信息、家族患病史、危险因素、体征及临床诊断、急性发病史及治疗用药等模块的数字化档案;
2.6 可根据检测参数结果进行自动质控评级:A、B、C、D、E、F
2.7 按最高级别进行数据备份,保障数据安全不丢失
2.8 可进行数据查看权限设定,支持数据导出功能
2.9 系统技术体系应具有保障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措施,具有系统安全性的审核、验证等技术措施;
2.10 拥有软件源代码的独立知识产权并提供自主知识产权版权;
2.11 全套中文操作界面;
2.12 可以查看病人历次报告及修改、审核记录并可以修改病人信息;
2.13 本地化报告,医生可根据要求更改结论,抬头及标识格式;
2.14 能调阅病人在不同时期的诊断报告;
2.15 软件基本功能系统具有可靠的安全策略,全年 365 天×24 小时不间断的运行
3肺功能检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质控保障
*3.1 检测仪器质控:设备全面符合ATS/ERS标准,通过ISO26782:2009检测;重复性,准确性好,灵敏度可达到0.025L/s,精度为±0.05L或±3%。
*3.2 检测过程质控:一次性专用耗材,专利设计,双重杜绝交叉感染;免清洁和消毒,零点校正免日常校准,维护方便。
*3.3 检测者依从性质控:设备操作简单,患者容易掌握使用要点;规范化测量质控评级,根据ATS、肺功能检查指南指导标准进行质控评级。
*3.4 结果判读质控:结合基层和居家检测临床需求,产品应结合临床指南量表对基本的肺功能结果进行初步解读
3.5 可进行支气管舒张试验
3.6 支持多中心联合筛查及分级诊疗管理模式:系统云端大数据共享,根据医疗机构需求,统计检查结果及日常数据管理;上级医院可远端实时了解检查情况,同质化检查报告、相关量表化数据和曲线图形、质控信息等支持多中心联合筛查及分级诊疗模式
备注:
1、技术参数中*条款必须满足,非*条款三条以上(含三条)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2、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3.因该标段为重大疫情救治物资,验收时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符合项目需求的相应佐证材料,不满足招标需求虚假应标的,由中标供应商承相应违约责任,对造成相应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标段:
负压救护车 数量:6台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规格要求 |
1 | 整车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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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主要功能 | 投标车型主要功能为救治、监护、转运,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在救治和转运传染病等特殊疾病患者时与医护人员的交叉感染;基础车型满足操控性能好、动力强等要求,适合院前急救的需要。 |
*1.2 | 适应环境 | 应能适应国内各种自然条件,适应户外长时期作业的需求。应能适应气温-35摄氏度到-60摄氏度之间,相对湿度小于等于80%(自然环境)。 |
*1.3 | 相关图纸 | 应提供急救车设计图、改装布线线路图、车内医疗设备配置图 |
2 | 车辆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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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底盘车 | 长轴原厂钢制顶。 |
2.2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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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外形尺寸 | 长≤5780mm、宽≥1900mm、高≤2590mm |
2.2.2 | 医疗舱尺度 | 长≥3200mm、宽≥1750mm、高≥1860mm |
2.2.3 | 轴距 | ≥3750mm |
2.2.4 | 最高时速 | ≥145KM/h |
2.2.5 | 整备质量 | ≤2750Kg |
2.2.6 | 总质量 | ≥3700Kg |
2.3 | 发动机 |
|
2.3.1 | 排量 | ≥2198ml |
2.3.2 | 燃油 | 柴油 |
2.3.3 | 额定功率 | ≥100Kw |
2.3.4 | 最大扭矩 | ≥355N.m |
2.3.5 | 排放标准 | 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Ⅵ标准。 |
2.4 | 发电机 | 发电机为12V,功率为120AH以上。 |
2.5 | 制动系统 | 盘式/盘式,并带有ABS。 |
2.6 | 空调系统 | 应配备冷暖空调,前、后双空调,独立控制。 |
2.6.1 | 制热要求 | 在环境温度-20摄氏度时,启动加热系统后在15分钟内使车内温度至少达到10摄氏度以上。 |
2.6.2 | 制冷要求 | 在环境温度40摄氏度时,启动制冷系统后在15分钟内使车内温度至少低于环境温度7摄氏度以上。 |
2.7 | 其他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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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安全气囊 | 驾驶座应配有安全气囊。 |
*2.7.2 | 轮毂 | 轮毂应为原厂铝合金轮毂。 |
*2.7.3 | 踏板 | 医疗舱右侧侧拉门处应安装伸缩上车踏板。 |
*2.7.4 | 侧拉门 | 医疗舱右侧侧拉门应为大开度侧拉门。 |
2.7.5 | 车窗 | 医疗舱左侧应为玻璃窗;医疗舱右侧侧拉门上应为可开启式玻璃窗。 |
*2.7.6 | 后视镜 | 后视镜应为电动可调后视镜。 |
2.7.7 | 倒车雷达 | 应配备原厂三点式以上的尾部倒车雷达。 |
3 | 医疗舱及改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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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外观 | 1.车辆外观根据最终用户统一标准设计。 2.所有标识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反光贴。 |
3.2 | 车身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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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防火性能 | 车厢内结构及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 |
*3.2.2 | 材料工艺 | 药品器械柜、中隔墙、氧气瓶柜、柜式座椅、集成内顶应全部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内饰件应无尖锐突出形状,周边应修光,连接应平滑。 |
3.2.3 | 材料特点 | ABS复合材料应具有:防霉、防菌、防静电、防潮、阻燃、易清洗、易消毒、高强度、抗老化、无异味、无毒、安全性强等优点。 |
3.2.4 | 安装要求 | 医疗舱内饰安装必须与救护车车身结构件或连接件牢固连接,并应形成具有良好密封性和保温性。 |
3.3 | 监护型救护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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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地板革 | 应选用阻燃、防滑、防霉、易清洗医疗专用塑胶地板。 |
3.3.2 | 药品器械柜 | 药品器械柜可分别放置一次性耗材、注射用品、外伤包扎用品、隔离防护用品、插管箱、按压泵、软担架、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等急救药械,内部分隔应采用高分子板材制作,外部应采用ABS复合材料制作,不吸水、易清洗,边角均应采用圆角过度,封边及接口处不可有触手感。药品器械柜的布置要便于医护人员的操作。 |
3.3.3 | 中隔墙 | 中隔墙应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并配有可开启移动式透明推窗,推窗玻璃带有锁定装置,中隔墙安装位置应不影响车辆维修。 |
3.3.4 | 操作柜 | 操作柜应位于医疗舱中隔墙后部,整体采用高分子板材制作,可放置急救箱等其他医疗用品。 |
3.3.5 | 护士椅 | 护士椅应位于担架前部操作柜上,可折叠收起,配有安全带,座垫乘坐舒适,方便清洗。 |
3.3.6 | 医生椅 | 医生椅应位于医疗舱右侧柜式床前方,医生椅的固定应符合GB15083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医生椅座垫、靠背应采用模具一次成型工艺,表面不应有拼接线缝,并便于冲洗消毒。 |
*3.3.7 | 柜式座椅 | 柜式座椅应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可供二人及以上乘坐,并配有相应的安全带。 |
3.3.8 | 氧气瓶柜 | 氧气瓶柜应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位于医疗舱左侧后部,操作方便,固定可靠。柜内可放置2个10升铝合金氧气瓶。 |
*3.3.9 | 集成内顶 | 集成内顶应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根据实际操作要求内顶应集成照明、储物、杀菌、输液、安全扶手等功能。 |
3.3.10 | 安全扶手 | 在上下车门处及顶部应安装相应的安全扶手。 |
3.4 | 电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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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控制电路 | 1)需采用集成电路控制系统,薄膜开关操作,且电瓶电量、工作灯状态、负压值、吸引器状态等相关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能够在液晶屏上显示,工作人员能够直观的掌握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及时发现故障。 2)应配有独立应急手动切换控制系统一套,应对突发故障。 |
3.4.2 | 附加电瓶 | 为专用电瓶,容量不小于65AH,在驻车时可供一些医疗器械使用。 |
3.4.3 | 逆变器 | 逆变电源,12V输入,220V、不小于600W纯正弦波电源 |
3.4.4 | 供电要求 | 在车辆启动状态下,可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电,可输出220V,不小于600W纯正弦波电源可供医疗设备使用,并在相应的位置安置12V电源插座两只、220V电源插座四只。应设置总开关,在总开关关闭后所有用电器应与主、副电瓶断开,防止漏电,以保证蓄电池保存充足电力。以上插座、开关等产品需选用质量可靠的产品。 |
3.4.5 | 安全保护 | 每个分电路应设有相应规范的过载保护装置,以确保医疗救护设备的电器正常使用。 |
*3.4.6 | 备份控制电路 | 在主控制系统在故障状态下,有相应的手动备份控制系统,确保在故障状态下,仍能使用医疗舱内电器设施。 |
3.5 | 担架系统 | 自动上车担架车1付,铲式担架1付。 |
3.6 | 警示系统 | 驾驶室控制。 |
*3.6.1 | 警灯 | 1.新型长排警灯,安装在车头前部凸台上,凸台前方安装3盏方形警灯。 2.左右后装有蓝、白色方形LED警示灯(全车总计13盏); 3.警报器,分体式手柄控制器,多档调节,由驾驶室控制。 |
3.6.2 | 警报器 | 分体式手柄控制器,多档调节,由驾驶室控制。 |
3.6.3 | 警灯、警报标准 | 符合GB/T 13954和GB 8108规定 |
3.7 | 供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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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氧气管道 | 氧气主连接管道应采用金属管,并隐藏于内饰与车身之间, 氧气阀与管道连接应采用金属快速活接,确保安全性及便捷性。 |
3.7.2 | 氧气瓶 | 10升铝合金氧气瓶两只(带高压减压阀及不锈钢固定装置)。所采购车辆中其中一辆应加配40升氧气瓶一只,按正常呼吸机需求应大于八小时使用时间,满足长途转运需求。 |
3.7.3 | 湿化瓶 | 即插即用湿化瓶。 |
3.8 | 吸引器 | 吸引器应采用分体式吸引器和吸引瓶,并由隐藏式管道连接。使用时只需打开吸引器开关,调节好档位,即可供病人使用。 |
3.9 | 杀菌系统 | 应配备长条型紫外线消毒灯,杀菌有效空间可达10m3 ,并具有延时启动功能,定时控制。 |
3.10 | 照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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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 | 工作灯 | 医疗舱安装两条专用LED照明灯带,长度大于等于2米,灯光线柔和明亮,分布均匀,能满足医生操作需要。 |
3.10.2 | 专用射灯 | 医疗舱内应配有专用射灯2组,LED冷光源,聚光型,高亮度,可调节照射角度,可在实施急救时辅助照明使用。 |
3.10.3 | 后射灯 | 应采用大功率LED后射灯,有效距离不小于10米。 |
3.10.4 | 夜间外部照明系统 | 救护车应配备夜间外部照明系统,便于夜间急救工作的开展。 |
3.11 | 输液固定系统 | 在担架车上方要求安装垂直式输液架(要求能负重>5kg)以及输液泵固定支架。 |
3.12 | 通讯系统 | 在驾驶室和医疗舱相应的位置预留通讯系统的电源接线柱和安装监控设备及GPS天线的空线孔。 |
3.13 | 对讲系统 | 应配有对讲系统,可实现驾驶舱与医疗舱前后对讲、医疗舱可实现单向对讲控制,保证医疗舱隐私,双向对讲音量可调。 |
*4 | 负压系统 | 性能参数: 1.专用强效排风:排风量:>600m3/h,功率12V、150W; 2.高效过滤装置:滤材:HEPA超细玻璃纤维,有效面积:0.15M2,最大空气通过率:0.8M/S,滤出率:对粒径0.3微米,达到99.995%以上(标准99.7%),使用寿命:平均寿命为8-12个月(与负压系统开启时间有关); 3.杀菌装置:臭氧产量:2克/小时,功率:12V 40W; 4.初级过滤装置:(活性碳除尘) 过滤级别:G3级,进风流量:200m3/h 主要优级点: 1)舱内空气初级净化:使车辆在经过粉尘路面时,不会影响舱内空气环境,以保证医患人员舒适性,更能够对高效过滤装置起到保护作用。 2)高效负压:通过进排风的流量差,医疗舱内形成了-10Pa至 -38Pa左右的相对压差,避免舱内空气勿外泄。 3)集中杀菌:在舱内污染空气通过进风口进入臭氧杀菌腔内,此时腔内的臭氧浓度达到有效杀菌的浓度,对被拦截在腔内及高效过滤装置上的病菌进行强效杀灭。避免在系统关闭时腔内空气回流时,把病菌带回舱内。 4)高效过滤:采用HEPA高效过滤网,对粒径0.3微米,达到99.995%以上,使排到舱外的空气保持洁净安全。 5)负压系统已满足WS_T292-2008 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相关参数。 |
*5 | 加热系统 | 原车加热系统、医疗舱空气加热系统。 |
6 | 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措施 | 1.厂家提供售后服务,2小时内响应 2.应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 *3、所投产品质保期为2年(或5万公里),在质保期内免费保修,终身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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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产品中*条款必须满足,非*条款三条以上(含三条)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2、验收时中标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舱内饰检测报告、整车定型报告和警灯的检测报告。
3、验收程序:由采购单位组织专家集中验收。
4、因该标段为重大疫情救治物资,验收时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符合项目需求的相应佐证材料,不满足招标需求虚假应标的,由中标供应商承相应违约责任,对造成相应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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