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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警用设备采购询价公告

2018年10月29日 17:31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警用设备采购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网络设备/其他网络设备

采购单位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
行政区域闽侯县公告时间2018年10月29日 17:31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30日 08:00  至  2018年11月02日 17:30
报名地点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12室
开标时间2018年11月05日 15:00
预算金额¥22.174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叶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767686-617
采购单位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刘警官/13805025887
代理机构名称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12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小叶/0591-87767686-617
附件:
附件1387采购公告.doc
附件2387X 闽侯县公安局警用设备 1029(定).doc

  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警用设备采购进行询价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警用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2018-FZSX38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叶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767686-61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刘警官/1380502588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叶/0591-87767686-617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1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附件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详见补充事宜

 

三、报名和审查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2.174 万元(人民币)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30日 08:00 至 2018年11月02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12室

审查时间(审查资质的时间):2018年11月05日 15:00

审查地点(审查资质的地点):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评标室

 

四、开标时间:2018年11月05日 15:00

 

五、询价方式和询价时间及地点等:

获取询价文件的时间:2018年10月30日 08:30 至 2018年11月02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询价文件地点:

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12室

获取询价文件方式:

报名时供应商须提供购买人本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者不予报名。

获取询价文件文件售价:

50.0

 

六、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11月05日 15:00 至 2018年11月05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层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报价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具有报价项目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供应商;请在询价响应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报价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a.投标人必须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或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 是指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即: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凭据;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是指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即: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

b.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书面声明,信息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报价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c.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报价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或本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询价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者本项目开标前三年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报价人,其报价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价。

报价人未按报价资格要求完整提供证明材料的,或询价响应文件中的资格描述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视为资格条件不符合。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17号)的规定,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报价人所报价产品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最新期《节能清单》节选及相应型号节能证书,否则报价无效。

(2)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列入非强制性节能(发改委发布)、减排、环境标志(环保部门发布)产品等最新期政府采购清单内的投标产品将给予一定评审优惠(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货物不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①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3%的价格扣除。

②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

③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

④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各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

(3)投标人所投产品为以上目录内产品的,应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型号清单目录节选及投标型号的对应证书,在“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名优产品统计表”中对列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等清单的投标产品单独报价(计算出上述产品在该合同包中的总价格)。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投标的,不予价格折扣。

(4)报价人针对评标办法的承诺(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评审委员会将要求报价人进行书面澄清,并以不利于报价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报价人的澄清、说明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报价人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验收;报价人未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报价时描述、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

(5)响应文件响应内容若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询价小组有权做出对报价人不利的评审和认定。询价小组将以低标准进行评审,若成交则签合同时将按高标准执行。

(6)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时应提交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本询价文件第五章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定。若《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内容不实的,则按提供不真实材料处理,其报价保证金不予退回。监狱企业参与报价的,视同其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评审时给予同样的价格扣除优惠。根据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在询价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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