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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0-2022年度统一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2020年02月17日 17:19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0-2022年度统一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财产保险服务/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采购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20年02月17日 17:19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02月03日更正日期2020年02月1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晋鹏飞
项目联系电话010-65292495
采购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晋鹏飞 010-65292495
代理机构名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冯敏、陆善泓、周焱 010-63348540、63348640、63348550

项目名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0-2022年度统一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701-204110110002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晋鹏飞

项目联系电话:010-65292495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02月03日

本次变更日期:2020年02月17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0-2022年度统一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zygg/gkzb/202002/t20200203_13845970.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关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0-2022年度统一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01-204110110002)提出的相关询问,现答复意见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P54-55页,2017-2019年统保出险及赔付一览表,表1、表2保费总计数是否统计有误?2017-2019年三年保费金额总计数均为917.56万元?

答复:表1、表2保费总计数以各险种保费数之和为准。

问题2.因目前处于“疫情”特殊时期,银行尚未正常开展相关业务,可能无法及时开具资信证明,故可否采取其他形式证明?

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9)资格证明文件:

9-4近3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调整为:

9-4投标人近1年(2018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近3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财务审计报告的要求如下:

【提供近1年(2018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财务审计报告至少须包括审计结论、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问题3.《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1.1(9)第9-2项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产地说明,原产地说明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复:投标人所投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国关境内,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投标。针对包内所提供服务,均须提供原产地为本国的说明,格式自拟。

问题4.《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1.1(9)第9-3项要求投标人提供完整的《偿付能力报告》,我司完整的《偿付能力报告》共有150页,是否需提供全部报告?或者仅提供报告首页、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信息页及签字盖章页即可?

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9)资格证明文件9-3调整为:

9-3 2019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提供2019年第3季度对外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偿付能力报告至少包括报告首页、偿付能力状况相关描述页】。

问题5.《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1.1(9)第9-5项要求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是指什么?

答复: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个能力是供应商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必备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包括不限于硬件保障、技术人员、服务方案等,请投标人按自身情况及招标文件相应要求提供。

问题6.《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1.1(10)第10-4项 投标货物的相关文件,针对本项目具体是指什么内容?

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1(10)项为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文件,该项下所要求的内容均请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并结合自身,按实际情况编制。

问题7.《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1.1(10)第10-5至7项的证明材料可否提供项目协议文件复印件或保险单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

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10)的第10-6项和第10-7项的业绩证明材料可以采用能够证明业绩的保险合同复印件+部分保单复印件形式提供,保险合同应包括合同首页、主要描述页、合同盖章页,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方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

问题8.既往由于海事局内部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案件金额占比?

答复:2017-2019年度未发生海事局内部船舶碰撞案件。

问题9.关于承保情况基本信息的问题:恳请提供上年度承保条件,包括并不限于保险费率、免赔等;

答复:请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编制报价,招标文件“附件1保险条款”中已提供了免赔额,此次免赔额和上次一致。投标人也可到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7-2019年度统一保险服务国内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公告信息(含中标金额及分项报价)。网址如下:

http://www.ccgp.gov.cn/cggg/zygg/zbgg/201612/t20161228_7806315.htm

问题10.适用于海事公务船舶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及附加险的问题:恳请提供船队清单(包括保额、航区、船级、船龄、总吨等基本参数);恳请核实每船是否都具备齐备有效的证书、是否载有船只武器;恳请告知单一船只的最大保额。

答复:船队清单和单一船只最大保额详见招标文件投保清单。船舶具备执法船舶应有的证书。不承载武器。

问题11.适用于浮动标志、固定标志及测绘装备设施财产险的问题:方案中有视同足额及重置价值条款需求,恳请明确投保资产清单中保额的确定方式。

答复:所有浮动标志、固定标志有相应投保卡,列明各项资产金额,保额以投保卡为准。测绘设备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供的资产金额为准,视为足额投保。

问题12.适用于水上浮动标志投保财产一切险及附加险的问题:条款内容:“1、对于同一位置浮标因季节变换原因改变标志类型[注释3],保险人同意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详见《2020-2-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0-2022年度统一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稿.附件1.保险条款》第9页)。恳请明确“实际损失”是何种损失。

答复:该特别约定的解释为“如浮动标志类型发生改变后,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问题13.适用于水上浮动标志投保财产一切险及附加险的问题:条款内容:“4、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负责承保浮动标志物位于陆地存放期间、海上船舶运送期间以及投放后漂浮在海上水域期间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如已承保浮标坐落地点在上述列明地域之间发生转移、变化,被保险人无须再事先通知保险人。”(详见《2020-2-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0-2022年度统一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稿.附件1.保险条款》第9页)。恳请明确如何即时确认浮标出险时的分布及位置。

答复:浮标发生损失,在理赔时会提供浮标位置图。

问题14.适用于水上浮动标志投保财产一切险及附加险的问题:条款内容:“8、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负责赔付按相关规定仍在12年使用年限以内的浮动标志因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详见《2020-2-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0-2022年度统一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稿.附件1.保险条款》第10页)。恳请明确浮标的预计年折旧率及使用年限情况。

答复:浮标无年折旧率。

问题15.适用于水上浮动标志投保财产一切险及附加险的问题:条款内容:“13、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被保险船舶情况及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详见《2020-2-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0-2022年度统一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稿.附件1.保险条款》第10页),恳请明确是否涉及保险船舶标的。

答复:不涉及保险船舶标的。

问题16.适用于测绘装备及设施--水文站点设备财产一切险及附加险:能否提供测绘装备和设施的清单,包括价值、识别号、出厂时间、是否下水等信息?

答复:清单详见招标文件投保清单。

问题17.适用于特岗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问题:能否提供被保险人的人员清单和相关证件信息?

答复:出单时提供。

问题18.适用于特岗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问题:被保险人职业:直属机关人员和船员,以上两类人员人数占比是多少?

答复:均为执法人员,无机关办公室人员。

问题19.适用于特岗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问题:能否提供特岗人员(包括直属机关人员和船员)的年龄范围区间。

答复:出单时提供人员信息。

问题20.适用于特岗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问题:船员职业为“执行公务作业人员”:行驶区域是否仅限于我国境内的内河航线;作业的工作内容恳请详细列举。

答复:特岗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适用险种为团体意外险,不局限航线。

问题21.适用于特岗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问题:团体人员意外伤害是否可以单独出单,还是要在船舶险项下附加?

答复:单独出单。

问题22.适用于特岗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问题:是否仅承保意外死亡、意外残疾保险责任?意外残疾赔付标准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对应是多少?

答复:仅承保意外导致的死亡、伤残保险责任。伤残鉴定标准以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准,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晋鹏飞 010-65292495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冯敏、陆善泓、周焱 010-63348540、63348640、6334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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