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
2018年3月20日,中一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信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 “2018年度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项目(二)”(项目编号:SZCG2018159614,以下简称项目二)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该项目共分为5个包组,投标供应商最多只能中一个包,中一信公司参加了所有包组的投标活动。经评审,中一信公司成为项目二A包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32,254,580元。
2018年3月22日,中一信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2018年度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项目(三)” (项目编号:SZCG2018159615,以下简称项目三)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该项目共分为5个包组,投标供应商最多只能中一个包,中一信公司参加了所有包组的投标活动。经评审,中一信公司成为项目三C包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77,285,031.46元。
经查,中一信公司为在上述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采购项目相关人员行贿。2018年12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8)粤0305刑初14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一信公司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50万元。另查明,中一信公司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为209,539,611.46元。
以上事实有项目二、项目三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以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5刑初1441号刑事判决书、(2018)粤0305刑初1441号一案的开庭笔录、讯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中一信公司的行贿行为属于“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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