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据《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赣财规〔2024〕8号)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以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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