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或造成的损失较小,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至2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