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第42条第(二)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从轻后适用量刑“1.采购金额5‰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为一年;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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