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企业名称: 宁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91640381MA761HH64R
企业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利民街44号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及《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73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宁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8‰的罚款(即:415063.50×8‰=3320.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依据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依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依据五:《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财规发〔2023〕1号)中的《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73项:“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节‘3.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处罚标准‘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大于8‰,10‰以下的罚款;2.对供应商并处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公布日期: 2026-06-05 15:39
处罚日期: 2026-06-05
公布截止日期: 2029-06-04
执法单位: 青铜峡市财政局
提示:本平台信息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发布。如有疑问请联系具体执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