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

2016年01月13日 09: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 【打印

  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15]46号),并于印发之日施行。此前,于2006年12月11日印发的文号为黔财采[2006]42号的旧版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同时作废。

  此次集中目录更新了大量品目,具体来看,货物类,删去了摩托车、面包车、燃料、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速印机、笔、墨、炊事设备等,新加入了显示器、商务车等品目。服务类,新增了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删去了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各种会议及培训定点。

  采购限额标准来看,原目录规定为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采购。货物、服务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采购。新目录规定,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至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原来的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调整为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通知》同时规定,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及采购操作流程,省级由省财政厅制定,市(州)级及以下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没有制定协议供货目录的,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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