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评审结果复核让物有所值落到实处

2015年08月03日 09:0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如何组织评审结果的复核工作?复核的内容有哪些?复核中发现影响评审结果的问题怎样处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近日下发了《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复核工作规范》,对这些问题一一予以明确。

  据了解,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果公布前,评审委员会对是否存在漏评、错评或影响评审结果的事项进行复核的,以及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负责人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的,适用该《规范》。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果的复核,参照《规范》执行。

  《规范》明确,评审委员会应按评标程序分四个阶段对有关事项进行复核。在投标文件初审阶段,评委会成员按投标文件初审表所列事项完成独立评审后,评委会组长应汇总评委会成员的评审意见,并重点复核投标人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果,投标或相关文件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及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澄清有关问题和异议事项处理阶段,评委会应复核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初审结果告知后提出的异议事项,并作出书面答复。在比较与评价阶段,待综合打分评价工作完成后,评委会复核的内容包括扣分因素及认定事实的依据,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打分出现的零分项,分项评分是否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在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阶段,评委会要复核评分汇总情况,重点复核排名第一、报价最低、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项目经办人应对排名第一的预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复核。其复核的内容还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说明材料及产品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文件,预中标企业的信用声明,评审专家认定事实的依据、加减分判定是否准确等。

  评委会开展复核工作,采取分工负责、集中会审和书面审查方式,由评委会组长组织实施。复核结论分别填写在《投标文件初审表》《专家评审汇总表》的复核栏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项目经办人开展复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复核表》逐项进行复核。

  《规范》要求,经过复核,评委会及相关人员应对存在的疑点、难点或争议作出处理。影响评审结果的应及时纠正,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采购活动照常进行。评委会无法现场作出评审结论时,应中止评审活动,项目经办人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评审结束后,项目经办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问题时,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原评委会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发现问题、纠正后不改变原评审结果的,直接修改评审数据;纠正后改变原评审结果的,报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按新的评审排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黑财)

  

  

© 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ICP10046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