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对违法评审专家出重拳

2016年12月06日 09:3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日前,河南省财政厅对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5位评审专家依法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违规情节及态度对5位专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将其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等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布。

  据了解,河南省财政厅根据举报对中原工学院南区体育馆LED灯光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刘某某、林某某、晁某某、赵某某、詹某某5位专家作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以下四项违法行为:

  一是招标文件规定“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不被接受”。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偏差表”技术部分照抄招标文件要求。对此,5位评审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给予该公司无效投标处理。

  二是A公司投标产品型号、“规格书/检测报告”产品型号、投标文件所附彩页产品型号、样品彩页产品型号相互之间不一致,但对上述情况5位评审专家没有审慎处理,虽然对样品满分20分扣6分,但没有就此签署评审意见。

  三是招标文件五种产品均要求“灯具均需提供厂家出具的灯具参数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参数报告应显示灯具功率,显示指数,功率因数,色温,光效”。但A公司提供的是制造商自己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有两款与投标产品无对应型号的检测报告。按招标文件*号偏差打分规定,一项应扣4分,共5处,应扣20分未扣。

  四是招标文件第六章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10.1LED泛光灯须提供芯片原厂商的授权书”。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书(7.11.4项)是B公司授权给C公司的,没有针对投标产品制造商使用芯片的授权书,投标产品制造商也没有所使用芯片来源的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号偏差打分规定,一项应扣4分,共5处,应扣20分未扣。

  针对上述问题,5位评审专家仍给A公司技术参数部分打了满分(满分35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已经进行了明晰,并加大了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的进行。”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张志涛表示,此次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根据《条例》,被处罚的5位专家评审行为违反了第41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基于此河南省财政厅依法分别向5位专家送达了《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了5位专家的说明与辩解。此外,根据《条例》第75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和第五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5位专家在该项目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态度,河南省财政厅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评审意见无效;退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所发的评审费;对刘某某罚款10000元,林某某罚款10000元,晁某某罚款10000元,赵某某罚款2000元,詹某某罚款1000元,并将其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等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布。

  有关专家表示,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展,在采购实践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专家数量不足,地域分布不均,覆盖品目不全,难以满足采购活动的需要;专家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专家不专问题,影响采购评审质量;部分地方存在专家抽取不规范,保密措施不到位等,引发了一些腐败问题;专家权责不对等,缺乏对专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导致专家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信力。因此,依法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十分必要。河南省此次处罚决定再次敲响了评审专家执业自律的警钟,也引起了业内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坚持公正评审,依法对违规专家进行惩戒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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