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细化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事宜

2014年11月28日 08:4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哪些条件的供应商有资格质疑投诉?能否重复质疑?质疑和投诉的详细流程是什么?近日,辽宁省印发《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据了解,早在2004年8月,财政部即出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对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明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无效质疑、恶意投诉的现象也日渐增多,一些问题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为此,我们汇总分析了近年来缺乏依据或易产生混淆的质疑投诉事项,并征求了相关代理机构的意见,研究制定了这一《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规定》共六章五十四条,对“质疑提出、受理及答复”“投诉提出、受理及处理”“质疑、投诉通用规定”“法律责任”等问题分别作出规定。

  在质疑提出环节,《规定》对质疑者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质疑供应商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提交投标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就投标报价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结合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还提出,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答复完成后,相应公告期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顺延。

  在质疑受理环节,《规定》明确,采购文件经过质疑并修改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后,对于在首次发布时间内没有提出质疑的内容,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在质疑答复环节,针对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组织程序提出质疑、对评标(评审)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等情况,《规定》分别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提出,在质疑处理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或申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的,或者发现有足以导致采购结果无效的情形,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凡质疑的项目,在作出质疑答复之前,采购活动暂停,并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在投诉提出环节,《规定》强调,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在投诉受理环节,要求财政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登记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超过5个工作日视为已经受理。在投诉处理环节,财政部门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取得相关证明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后,投诉人不得以同一投诉事项和理由再次提起投诉。

  此外,《规定》还以附件形式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登记表、政府采购质疑书等17个参考文件,以规范质疑及答复、投诉及处理的文本格式,提高投诉质疑处理效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形成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介质材料,将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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