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旧区改造引入政府购买服务

2016年08月30日 09:0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本报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关于在本市开展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试点的意见》,提出在旧城改造中引入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以突破旧区改造的融资瓶颈,规范财政预算管理、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意见》对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基本要求、购买程序、监管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是指将旧区改造纳入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择优选择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旧区改造相关服务。其中还强调,国有企业要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活动,发挥在旧区改造中的骨干作用。

  针对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基本要求,《意见》提出,购买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旧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旧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县)政府或者区(县)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承接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所提出的基本条件,优先选择资金实力雄厚,旧区改造业绩好、市场信誉好、业务经验丰富的企业。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可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购买。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经财政部门批准。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资金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并由购买主体根据协议要求按照进度向提供旧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

  《意见》从遴选项目、统筹计划、编制预算、制定方案、实施采购、签订合同、提供服务等7个步骤对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程序做了严格规范。其中规定,购买主体在旧区改造项目第一轮征询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市、区(县)联合出资的旧区改造项目,按照市、区(县)分担比例确定。购买主体在财政预算下达后,以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实施方案所明确的方式,依法开展采购工作,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服务期限、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合同等,向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融资。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加强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指导和监管,强化区(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原则,不断完善细化操作办法,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新机制;形成区(县)政府组织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指导、旧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工作格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试点工作,并在试点成功基础上,加以完善和推广;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的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黑名单,3年之内不准其参加政府购买旧区改造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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