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混合清单释放政府购买服务导向

2014年10月22日 09:2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日前,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市政府购买服务“1+2”文件,推出政府购买服务混合清单管理模式,体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导向。

  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1+2”文件包括《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和《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实际上是一种混合清单。与负面清单相对应,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是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应结合购买目录一并使用,目录外不属于负面清单的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审环节把关。

  据了解,负面清单明确了购买服务的禁区。具体为: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三是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事项。

  记者在负面清单中看到,“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包括市编制、法制部门清理政府部门职权过程中已取消的事项等3类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包括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16类服务事项,“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事项”则涵盖政府提供行政成本显著低于市场提供等3类服务事项。

  制定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上述负责人表示,编制负面清单,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同时避免政府将应该完成的事项推向市场,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购买服务目录则涉及两大类40款240项服务事项。除养老、社工等各地已初步实践的购买事项外,还首次纳入了水务保障、食品安全、公开电话接听、执法辅助等服务。此外,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外来人口管理和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组织与实施的服务也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颇具深圳特色。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购买服务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市财政、编制部门会同购买主体,加强对首批购买服务目录的跟踪和评估,经评估确属不适合购买服务的事项,应予收回,并从购买服务目录中删除;经评估确属成熟可行的购买服务事项,应固化为刚性购买服务目录,并相应进行职能调整、编制核减,切实达到减员、提质、提效的目的。

  此外,《实施意见》强调,购买单位要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实际需要和工作目标,综合物价、工资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提出购买服务的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既要节约财政资金,又要保证服务承接单位合理利润,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目录内的事项将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服务提供者。到2020年,形成政府购买服务的“深圳标准”。

  关于购买机制,《实施意见》规定,深圳此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涵盖采购、租赁、委托、承包、特许经营、战略合作、公共私营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在对购买机制的设置上主要分三大类:一是其中大部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充分依托现行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运行;二是对于小部分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或具有特殊性暂时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强调各购买主体自行组织实施时应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三是对资助、补贴或补助、贴息等购买服务项目,逐步引入公开透明的竞争性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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