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

2017年01月10日 09:5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为了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深圳市财政委近日发布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方案》。

  方案分别对订单融资的参与主体和责任、操作规程、优惠措施、职责要求及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

  方案对订单融资模式给出的解释为: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可凭借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预期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参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有关部门配合金融机构确认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按采购合同的要求履行付款业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效率,方案在优惠措施中指出,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企业,金融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确认合同备案完成,且法律文书等所有放款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方案指出,金融机构应降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利率。融资利率原则上应低于中小企业贷款同期市场利率15%以上,一般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涉及额度循环、可随借随还的,利率应放宽。

  方案中的优惠措施还包括:金融机构要降低供应商订单融资准入门槛。建设工程类项目及部分政府采购类项目,可引入信用担保,对符合再担保业务条件的贷款,由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提供再担保服务。方案还强调,要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创新型企业额外提供专属优惠。一是融资审查时放宽对创新型企业的审核条件和标准(如成立年限放宽到一年,信用评级要求予以放宽,等等);二是融资额度原则上可提高到合同金额的100%或以上;三是融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四是各金融机构还可研究提出其他差异化专属优惠措施。此外,金融机构和供应商自行协商融资期限,可参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也可合理延长。

  方案对职责要求方面也予以了明确规定。方案指出,采购单位应支持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订单融资业务,不得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金融机构自愿参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自行确定贷款利率和条件,但不得采取“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资格。

  监管部门对此应尽的保障在方案中也得到了具体体现。重点内容有:一是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选择”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各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 二是深圳市财政委将积极研究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三是对通过政府采购合同造假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供应商,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市、区财政部门应按“不良行为情形”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黑名单”。四是对干预供应商选择融资金融机构、融资方案的采购单位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无故延迟支付资金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约谈。

  此外,方案最后还公布了第一批开展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名单以及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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