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在高校试点批量采购

2015年08月14日 08:5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打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对自治区本级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和修订。其中提出,新疆将在高校中试点台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

  通知对原目录中卫星定位导航GPS等品目做了调整,并取消了原目录中变配电设备、移动电话、地质勘探、钻采及人工地震仪器等集中采购品目。

  通知还明确,将在各高等院校中进行台式计算机批量采购试点,同时要求各高等院校在9月1日前将下半年需购置的台式计算机(科研用台式计算机继续按协议供货方式填报)采购计划单独填报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汇总后下达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根据通知,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存储设备、办公通用软件、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等应优先采购国产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安全可控的正版软件,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升级或卸载软件。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举办的以外,必须按照《关于确定自治区本级定点宾馆的通知》(新财购〔2014〕33号)精神在已确定的定点宾馆召开并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在部门集中采购方面,通知称,将对自治区公安系统采购警械设备、自治区武警消防系统采购消防设备、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煤田地质局采购物探设备、自治区畜牧厅采购农用物资中的疫苗、冻精、耳标等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试点。各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消防总队、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煤田地质局、自治区畜牧厅)采购上述品目货物,依法可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在具体操作上,通知强调,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应制定内部的相关管理办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当在近三年内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各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集中采购审批表,先经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再报经政府采购办备案。各有关主管部门在上报部门集中采购审批表时应事先选择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后下达部门组织实施采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需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告并将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将项目下达给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依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规定的程序报经政府采购办核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单位除上述品目的专业设备外,其他采购项目仍按原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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