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推PPP唱融资建设“主角”

2014年08月07日 08:40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 【打印

  浙江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将积极鼓励运用PPP模式,严格规范运用BT等融资模式。

  《意见》提出,要积极鼓励运用PPP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加快公用基础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有实力的企业参与PPP建设项目管理,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筹集投资资金。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研究推出一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门牵头拟定具有吸引力的合作条件,经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要着手建立PPP工作机制,加强对风险分担、竞争机制、政府合理承诺、后续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指导。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先行开展PPP模式融资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项目+物业”等综合开发模式。通过试点工作,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

  对于BT等融资模式,《意见》强调,要严格规范运用此类融资建设模式。其中不仅明确了BT等融资模式的审批(核准)、风险评估、投资方应具备条件等要求,还规定,经省级财政部门评估核定后,列入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市、县(市、区),不得增加政府性债务余额,不得运用BT模式融资建设。BT、FCP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后,回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业内人士指出,《意见》对PPP和BT等这两类融资模式的“一扬一抑”,将令PPP模式有望成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的“主角”,也将对当地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起到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

  在融资建设项目的竞争方面,《意见》提出,引入社会资本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准融资建设方案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将融资建设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融资建设方案明确后,应优先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融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定的,可以采用协商、挂牌、竞争性谈判、招商等方式确定投资方,但应当在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采用PPP模式融资建设项目的,发改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BT、BOT、FCP等融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涉及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等方式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投资方的,可以采用技术打分制综合评分法等评标办法。除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投标外,投资方应当通过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

  据了解,在今年年初召开的浙江省财政地税工作会议上,省长李强就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PPP等模式,抓紧研究PPP模式的具体管理办法,解决融资平台债务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民间资本进入难三大问题,实现政府融资、公共服务供给、民间资本准入的三方共赢。浙江省财政厅厅长钱巨炎多次表示,要大胆探索,加大推进工作力度,积极鼓励通过PPP等模式推动浙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浙江新型城镇化发展。今年初,浙江省财政厅还成立了PPP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制度设计,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与PPP项目相适应的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制度,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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