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明确推广运用PPP模式主要任务

2015年02月12日 09:54 来源:财政部网站 | 【打印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明确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主要任务。

  一是做好项目储备。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重点关注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和社会事业领域,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轨道交通、航运、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项目。各地建立本地区项目储备库,允许在建或已建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利用PPP模式进行升级改造或者运营管理。

  二是规范项目评估。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融资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积极借鉴物有所值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确保采用PPP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评估论证、合同签订、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是选择合作伙伴。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依法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确定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社会资本投资人。

  四是建立合作机制。社会资本投资人和政府按规定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出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人签订股东合同,明确出资比例和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责任分担机制、项目功能和绩效要求、退出安排及项目移交机制、争议解决程序以及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事项。政府授权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责任风险分担,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标准、补贴及调整机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项目合同、股东合同等应报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协议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变更的,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补贴、收费标准等内容的须经项目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确认。

  五是完善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机制,并根据成本变化、通货膨胀、社会资本收益率等因素合理调整,激励投资者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可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并建立动态补贴机制。除最低需求风险外,政府补贴原则上不得承诺社会资本回报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六是防范债务风险。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负担。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PPP模式的项目大力推广PPP模式。依法严格控制政府各类或有债务,严防债务风险转移,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政府对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除法律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七是加强项目监督。项目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建设和运营,确保工程质量,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产品。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依法对外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安全的监督,保障公共产品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财政、发改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八是健全退出机制。明确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项目移交完成后,应组织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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