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二、基本情况
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评标专家组成员数量不合法、评分标准不具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37条、第45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8条、第16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规定,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