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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
2017年02月17日 08:4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招标编号:0686-1641C288286Z/3)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货运北路18号
当事人2: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招标公告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是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以这三个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的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举报人认为招标公告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其申请条件中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本项目服务内容为工作区相关的设施场地维护及消防安防物业管理等,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供应商报名资格的特定条件。同时,参加投标的9家供应商中有6家具备这三个证书。因此,以这三个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上述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中标无效,责令校验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北京国际贸易公司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另行处罚。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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