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2021年04月19日 09:00 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打印】
一、对《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9号)要求,对《办法》的适用区域进行调整。本办法适用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花都、番禺七区,黄埔、南沙、从化、增城四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每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执行情况报告。
二、删除“供应商库”有关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下,对不同所有制、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删除《办法》第六条 “供应商(库)”的内容,并将其他关联条文中涉及的“供应商”表述统一修改为服务企业。
三、删除限制企业地域、规模的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不得对潜在供应商设置规模、地域等限制条件”相关规定删除《办法》第七条“(二)具有一定的年回收处理规模(单一品种年回收处理达到5000吨以上,多项品种年回收处理1万吨以上)及(三)在广州地区有与承接项目相匹配的回收网络、规范的处理场地和先进的设施设备;”的内容。
四、调整更新低值可回收物定义
结合这几年的实践,将《办法》所指的低值可回收物与《目录》相一致,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低值可回收物,是指《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中规定的固体废物”。
五、新增费用支付比例及要求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将不对低值可回收物的支付作规定,故在本办法中增加相应规定,同时购买服务费用比例也作了调整,支付比例从原来市占30%、区占70%调整为市占70%、区占30%,其中区负责的30%处理服务费纳入市区财政结算事项,由区财政上解给市财政,以充分调动各区积极性,促进《办法》在各区的落地实施。
六、2021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特别规定
由于2020年不施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该年度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无报批依据,故 2021年度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单价按2019年度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105.89元/吨)执行,今后其他年度规定不变,各年度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单价仍执行上年度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
七、新增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职责
由于新修订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已不再对低值可回收物的有关支付作出具体规定,《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增加并明确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负责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的核算和支付手续办理。
八、明确购买方式及实施主体
《办法》第六条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企业进行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
九、修改完善服务企业的条件、义务及退出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对潜在供应商设置规模、地域等限制条件,删除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并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完善了服务企业取消服务资格情形及违规责任,在《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增加了“或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内容。
十、对部分单位名称的修改等
根据机构改革,对《办法》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将市城管委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商务委修改为市商务部门,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十一、解读途径和时间
《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计划与规范性文件文本同步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发送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附表
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前后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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