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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2021年04月19日 09:00 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打印

  《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穗城管规字〔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7月16日实施,根据《办法》,我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承接企业名录库,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名录库中通过比选择优的方式选择企业进行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下,对不同所有制、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9号)对城市建设维护工作中垃圾处理方面的市、区分工进行了调整,为保持废玻璃、废木质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的延续性,保障《办法》的稳定性,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以及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办法》在广州市实际执行情况,修订了《办法》。具体如下(修订前后对比详见附表):

  一、对《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9号)要求,对《办法》的适用区域进行调整。本办法适用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花都、番禺七区,黄埔、南沙、从化、增城四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每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执行情况报告。

  二、删除“供应商库”有关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下,对不同所有制、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删除《办法》第六条 “供应商(库)”的内容,并将其他关联条文中涉及的“供应商”表述统一修改为服务企业。

  三、删除限制企业地域、规模的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不得对潜在供应商设置规模、地域等限制条件”相关规定删除《办法》第七条“(二)具有一定的年回收处理规模(单一品种年回收处理达到5000吨以上,多项品种年回收处理1万吨以上)及(三)在广州地区有与承接项目相匹配的回收网络、规范的处理场地和先进的设施设备;”的内容。

  四、调整更新低值可回收物定义

  结合这几年的实践,将《办法》所指的低值可回收物与《目录》相一致,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低值可回收物,是指《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中规定的固体废物”。

  五、新增费用支付比例及要求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将不对低值可回收物的支付作规定,故在本办法中增加相应规定,同时购买服务费用比例也作了调整,支付比例从原来市占30%、区占70%调整为市占70%、区占30%,其中区负责的30%处理服务费纳入市区财政结算事项,由区财政上解给市财政,以充分调动各区积极性,促进《办法》在各区的落地实施。

  六、2021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特别规定

  由于2020年不施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该年度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无报批依据,故 2021年度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单价按2019年度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105.89元/吨)执行,今后其他年度规定不变,各年度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单价仍执行上年度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

  七、新增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职责

  由于新修订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阶梯式分类计费管理办法》已不再对低值可回收物的有关支付作出具体规定,《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增加并明确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负责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的核算和支付手续办理。

  八、明确购买方式及实施主体

  《办法》第六条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企业进行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

  九、修改完善服务企业的条件、义务及退出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对潜在供应商设置规模、地域等限制条件,删除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并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完善了服务企业取消服务资格情形及违规责任,在《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增加了“或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内容。

  十、对部分单位名称的修改等

  根据机构改革,对《办法》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将市城管委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商务委修改为市商务部门,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十一、解读途径和时间

  《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计划与规范性文件文本同步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发送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附表

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前后对比表

条文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依据《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以及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鼓励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以及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越秀、天河、海珠、荔湾、 白云、黄埔六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 增城五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每年向市城管委提供执行情况报告。

  本办法适用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花都、番禺七区,黄埔、南沙、从化、增城四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每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可回收物,是指本身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在垃圾投放过程中容易混入其他类生活垃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废玻璃类、废木质类、废塑料类等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低值可回收物,是指《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中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的组织实施。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并及时拨付。

  商务、供销社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的组织实施。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并及时拨付。

  商务、供销社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管中心”)负责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的核算和支付手续办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委、 市供销总社制定《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 根据市场情况对低值可回收物目录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市供销总社制定《广州市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实行供应商库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列入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供应商库中通过比选择优的方式选择企业进行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企业进行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

第七条

  列入供应商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一定的年回收处理规模(单一品种年回收处理达到 5000 吨以上,多项品种年回收处理 1 万吨以上);

  (三)在广州地区有与承接项目相匹配的回收网络、 规范的处理场地和先进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社会信誉良好;

  (六) 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

  (七)对低值可回收物的处置符合国家循环再利用的要求;

  (八)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四)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

  (五)对低值可回收物的处置符合国家循环再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列入供应商库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列入供应商库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必须履行服务承诺,做好 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购买服务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展工作情况。

  服务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服务企业必须履行服务承诺,做好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购买服务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展工作情况。

第九条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量由区、街和供应商以“联单”方式核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 “联单”进行确认。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量由区、街道(镇)和服务企业以“联单”方式核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联单”进行确认。

第十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对供应商的上一个月联单统计数据,并于每月 10 日前将核对后的数据报送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管中心),每季度结算一次购买服务费用。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对服务企业的上一个月“联单”统计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将核对后的数据报送废管中心,每季度结算一次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按市占70%、区占30%的比例从生活垃圾处理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废管中心根据供应商计量结果、 合同价格等数据,计算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 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由废管中心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支付手续。 当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单价执行广州市上年垃圾处理综合单价。

  废管中心根据服务企业计量结果、合同价格等数据,计算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全额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由市财政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拨付给服务企业,其中区负责的30%处理服务费纳入市区财政结算事项,由区财政上解给市财政。

  2021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单价按广州市2019年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执行。

  其他年度当年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费单价执行广州市上年度生活垃圾处理综合单价。

第十二条

  供应商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供销社、相关行业协会,对供应商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每半年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服务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服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每半年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可向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

  列入供应商库的回收处理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一)受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限期内不整改的;

  (二)违规将承接区以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纳入回收处理数量,要求承接区财政购买其服务的;

  (三)不按回收处理程序及相关技术规范分拣加工处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没有进入利用环节的,或将低值可回收物倾倒、偷排或私自非法填埋的。

  对违规回收处理的企业,依照合同约定追缴已支付款项,涉嫌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受到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限期内不整改的;

  (二)违规将承接区以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纳入回收处理数量,要求承接区财政购买其服务的;

  (三)不按回收处理程序及相关技术规范分拣加工处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没有进入利用环节的,或将低值可回收物倾倒、偷排或私自非法填埋或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

  对违规回收处理的企业,依照合同约定追缴已支付款项,涉嫌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或者不按认证要求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服务企业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或者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办法》(穗城管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