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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出台《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年08月15日 09:28 来源:乌海市司法局打印

  为提高乌海市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多元化、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和现有的公共服务资源,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近日,市司法局、综治办、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综治组织的协调指导下,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积极推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逐步实现“养人”支出向“办事”支出转变,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扎实有效的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

  《意见》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民政和财政部门负责推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做到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规范,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项目组织、协议内容确定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和与财力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提质、增效、扩面的重要手段,作为推进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社会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有效途径。

  《意见》还针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做了具体要求,购买主体为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接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强调了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以及购买程序。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把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落实好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同时,建立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退出机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