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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清理规范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

2017年09月14日 09:34 来源:南通市政府网打印

  南通市政府网今天(9月12日)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类处置、依法操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市本级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清理工作。通过集中清理,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总量,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实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从紧从严、规范有序。

  二、范围对象

  清理范围和对象: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采取自主聘用、劳务派遣、岗位购买等形式,聘用在岗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不含政府购买服务外包项目及中高职院校、公立医院等纳入备案制管理的单位)。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清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全程透明化操作,清理情况和结果在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范围内公示。

  (二)尊重客观,精简高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类别,明确标准。采取保留、压缩、取消等形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履行和正常工作运转,发挥财政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三)保障重点,服务发展。优先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通过清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条件,提高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

  四、清理条件和方式

  (一)予以压减保留的岗位及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属于以下情况的,原则上在总量减少10%的前提下,岗位及人员予以保留:

  1.经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办、市财政局批办意见或会议纪要明确,目前履行相关职能未发生变化,且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可予以保留;

  2.机关事业单位经原市人事局核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且已经使用了劳务派遣人员,目前履行相关职能未发生变化的,在重新核准后可予以保留。

  (二)予以调整的岗位及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属于以下情况的,岗位及人员予以调整:

  1.机关事业单位近年来新增人员编制的,对核准的购买服务岗位根据编制增加情况予以调整;

  2.核定的购买服务岗位超过两年未足额使用的,未使用部分予以调整;

  3.对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实际工作确实需要、且已经使用了劳务派遣人员,在总量压缩不少于20%的前提下,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按核定的岗位限额予以调整。

  (三)予以取消的岗位及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属于以下情况的,岗位取消,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1.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承担工作职责消失的,如机关驾驶岗位;

  2.临时性工作已完成或聘用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与原申请核定的岗位不符的;

  3.事业单位自身职能任务不足、面临撤销转型的;

  4.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承担工作职责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外包的;

  5.原核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的;

  6.原核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超过两年未使用的;

  7.岗位未经审批,人员既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未实行劳务派遣的;

  8.退休人员返聘的;

  9.其他不宜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部门申报、审核批准(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各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清理条件和方式,在9月30日前向市编办集中报送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清理规范方案。市编办牵头组织、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对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方案以及拟继续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进行审核,依据实际履职情况,确定购买服务岗位基数,报市政府研究后,由市编办下达。

  (二)依据条件、清理规范(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各主管部门根据市编办下达的购买服务岗位使用基数,牵头妥善做好原有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续聘和解聘工作,并报市编办备案。同时,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岗位职责任务、人员技术等级等因素,分类分档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薪酬标准。

  (三)建章立制、总结提升(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

  认真总结集中清理规范情况,对接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完善《南通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岗位实施细则》以及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分类分档经费保障标准等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从2018年起,执行新的分类分档薪酬标准,对未经编办批准的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财政部门不再安排经费,且单位不得在部门预算中列支相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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