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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2017年11月29日 08:46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打印

         11月27日,记者获悉,日前,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制定出台《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要求,社会救助服务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不得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办法》规定,逐步在每个村(居)委会设置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同时,在乡镇(街道)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者依托“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