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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分类“走”

2018年02月24日 09:4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分类推进全省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把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任务与计划,并在2020年底实现改革工作的全面推开。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省内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将分类推进。其中规定,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购买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部分职能复合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加快厘清职能。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尚未完成分类的事业单位,要在厘清职能的基础上划分类别进行改革。

  《方案》强调,要重点抓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特别是有财政保障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从2018年起,对条件成熟、有财政保障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现由其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管理,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并实行合同化管理。

  其中,采取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到2020年底,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2020年以后,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通过公开择优方式购买。对因历史遗留问题、体制机制问题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进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有财政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尊重事实、逐步消化”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其分类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提出具体改革方案,设定时间表,并报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对提供教育人才培育和科学研究以及医护治疗等服务的学校和医院,考虑到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暂不适宜全部由社会力量提供;在2020年前,仍维持原有财政保障方式,暂不进行改革。

  关于改革的配套工作,《方案》具体提出了六项举措。其中包括,探索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相适应的财政支持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协同推进的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制度体系,推进费随事转,人随事改;健全完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科学安排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加强履约管理,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强化绩效和监督管理,将购买主体界定为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凡是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坚决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本次改革的总目标是全面梳理事业单位职能,深入推进政事分开,加快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转变,显著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