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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快推进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2018年07月04日 09:0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打印

  广西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尤其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出台鼓励社会力量进一步参与养老服务政策,加大对民营养老企业的扶持力度,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放宽养老行业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所有投资者实施同等扶持政策。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鼓励区外(含境外)投资者在自治区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区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二、加大养老行业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还是非营利民办养老机构,属于自建、购置房屋方式新增的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属于租赁房屋且租期5年以上方式新增的床位,给予每张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养老机构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根据养老机构星级、老年人能力等级情况,分15个档次给以每人每月60-160元不等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和其他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应。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要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以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四、增强资源整合,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继续采取“以奖代补”、“多建多补”等措施,有效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着力在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创新服务方式等方面下功夫,为社区和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养老服务。

  (三)扩大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合资合作、政府资助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公益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和满足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动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行公建民营。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设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业务,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扶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自治区本彩票公益金50%以上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