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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源头控管保廉洁
http://www.ccgp.gov.cn 2004-11-21 中国政府采购网

  近年来,鄂州市政府采购工作坚持以规范运作为基础,以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为方向,以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为主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监管环境不断优化。

一、宣传发动,增强政府采购意识
  一是开展《政府采购法》宣传活动。《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宣传,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的工作中,我们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法》电视知识竞赛,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政府采购工作有为、有位。面向广大群众,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传播优势,通过《鄂州日报》、鄂州电台,楚天热线鄂州信息港等新闻媒体,宣传政府采购工作的意义、作用,让大众全力支持、参与政府采购工作。

二是开展政府采购培训活动。先后举办了6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提高了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是开展政府采购评议活动。采取开门评议、进门评议、人大评议、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不断集思广益,改进、提高政府采购工作。

四是开展专项调研活动。先后与市人大、政协、纪委等组成调研专班,就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专门调协。同时与兄弟单位联办交流活动,在汲取兄弟单位经验的同时不断完善自我。

二、规范运作,强化制度约束
一是实行整体推动。市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布置,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都必须与部门预算一起编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实行部门联动。市纪委转发《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市监察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鄂州市政府采购量化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委责任,市审计局、财政监督局也把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严格监督。

三是实行制度带动。印发了《鄂州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的通知》(鄂州财采字[2004]168号),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预留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不按规定集中采购的,不拨付采购资金,政府的采购资金一律由国库直达供应商。出台了《鄂州市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支付行为。对采购中的运作程序、使用范围、关键环节等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努力实现政府采购操作标准化。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明确了信息发布的主体、内容、程序,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三、源头控管,把握运行效率
一是管办分离。根据中央、省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我市对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的责、权进行了界定,真正做到了政事分离,各司其责,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实行严格分权制约,相互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和解决问题,互通情报,共谋发展。

二是统放分离。经过努力,财政部门与市卫生局、建设局达成共识,对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药品设备,由政府集中采购,其他药品由卫生部门采购,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对于工程项目,财政从工程预算等环节介入,既司其责,又按分工各自履行管理职能。

三是上下分离。市直及各区虽然在行政上分离,但为了不影响工作,我市推行了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的新举措,市直及各区联合招标确定的单位,全市共享定点、协议服务。

四、加强监督,筑牢监管大堤
一是监督队伍专业化。2003年,我们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监督队伍。先后从市直机关、社会各界中挑选了30名专业人才为监督员,并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他们熟练地掌握采购中的关键环节,及时发现问题。

二是监督期限全程化。去年,我们对监督过程的部分关键环节进行了重新规定,从采购方式审批、信息发布,到竞争性谈判、开标评标,每一个关键环节都纳入了监督的细化,使腐败无处入手。

三是监督个案细致化。在加大全程化监督的同时,我们还强调监督个案的细化,采取“一听、二看、三访、四考”等办法,即听集中采购机构介绍情况;查看采购活动记录和有关材料;走访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供货对象以及相关知情人;对采购机构的活动当事人进行合规性考核、效益性考核、廉政性考核,考核过程中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四是狠抓投诉的查处。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近年来,采购办先后查处了2起举报、投诉事宜,纠正违规行为15起,调解采购纠纷5起,维护了合法者的利益,赢得了供应商的好评,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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