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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级协议采购模式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cgp.gov.cn 2004-11-21 中国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议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议采购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项目,下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供应商所发生的政府采购行为。
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经常性采购项目和非经常性采购项目。
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办公消耗用品,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公务资料的印刷,公务用煤,会议服务等项目。
非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等项目。
第三条 协议采购的具体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议供应商的确定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协议供应商的确定由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荆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六条 东宝、掇刀与市直连动。

第二章 协议采购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荆门城区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采购办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确定:
协议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办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荆门市市级采购工作的实际向采购中心下达《协议采购项目委托书》,采购中心根据协议采购项目的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办审核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7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由采购办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采购合同。
第九条 协议采购合同的内容:
1.采购项目的供应范围;
2.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3.协议采购期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4.资金结算办法;
5.供应商对协议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6.供应商对协议采购项目的管理措施;
7.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9.其他有必要签订的事项。
第十条 为了方便采购人、鼓励竞争,协议采购项目的协议供应商应在3家(含3家)以上;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协议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可确定1家(含1家)以上。
第十一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应商,采购办颁发《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签订协议,并在《荆门日报》或《荆门晚报》、荆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协议采购供应商名单及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协议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或变动情况,定期或及时将协议采购项目的规格、价格及服务内容等的变动情况及时报告(通知)采购办、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协议采购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协议采购项目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非经常性的协议采购项目由采购办集中管理;经常性的协议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分散管理。
第十四条 经常性协议采购项目实行《采购证》管理。采购人采购属于经常性协议采购项目时,填制采购办统一印制的《采购证》(一式4联),直接到协议采购供应商处采购,实行现金支付,协议供应商按与采购办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提供货物或服务。
第十五条 经常性采购项目的协议供应商要按照协议采购合同的要求,定期或分批将协议采购的履约情况、政府采购报表送采购办,作为对协议供应商业绩考核和统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非经常性协议采购项目由采购办根据采购人编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的数量的多少和资金的大小,确定采购方式,然后下达给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依据采购办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中心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向采购办提出变更申请,经采购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实行协议采购。

第四章 协议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经常性协议采购项目的资金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支付。采购人凭《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采购证》和购货发票直接到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报帐。
非经常性协议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由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发票),采购人对货物验收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填写《付款委托书》,连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采购办,采购办审核后,向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具《付款通知书》,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用自筹资金支付非经常性协议采购项目款项时,应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将自筹资金打入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办在得知资金入帐后才同意实施采购。

第五章 协议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除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人的监督。采购办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协议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二条 采购办负责协议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并定期通过各种渠道向采购人通报协议采购项目的价格与服务信息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采购办将会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代表,不定期地对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协议采购合同执行、服务不周、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协议供应商,处以扣除保证金的处罚;违约情节严重、或经3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协议供应商,应终止定点采购协议,同时取消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资格,收回《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禁止参加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协议采购合同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协议供应商的违约事项,由采购办在政府采购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布。经考核合格的协议采购供应商,在下一年度的招标活动中可适当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政府协议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负责对协议供应商提供的协议采购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同类或不按协议采购合同执行的协议供应商,可向采购办投诉。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不按照协议采购模式要求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由采购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政府采购法》和鄂纪发[2003]13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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