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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政府采购工作在探索中发展
http://www.ccgp.gov.cn 2004-11-21 中国政府采购网

  湖北省红安县的政府采购工作自2001年起通过成立机构、建章立制正式展开。笔者通过对其三年多时间的政府采购工作的回顾和思考,所得如文。

一、政府采购意识渐入人心,政府采购活动得到全面规范,但规范的主要是“形式”,实质性的政府采购绩效尚远未能呈现出来,必须突出“集中采购”这一要领,提升采购工作过程质量.
三年多时间来,红安县按照“全面规范、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思路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不懈的宣传,纪检、审计和财政部门先后联合制发了一系列制度要求,到目前,定点采购已发展到小车保险、维修、加油、办公用品、办公家电、现代化办公设备及耗材、书刊资料印刷七个方面,所有纳入定点采购的采购行为在结报费用时必须以《政府采购证》作为结报依据,已纳入定点采购的七个方面的采购行为年节约资金近200万元。定点管理以外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在采购前必须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申请审批表》或《政府采购特例申请审批表》(此审批表亦作为采购行为结报费用的依据),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采购方式和分别确定由采购办直接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一般都由采购办集中采购,资金直达供应商;而由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采购项目一般均批复由部门采购或自行采购。由于实际工作中预算内安排的采购资金较少,绝大部分采购行为均以部门采购或自行采购为主,采购项目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于县级没有货物类的招标代理机构,一般批复为由采购单位自行招标。故从红安的情况可以看出,定点采购执行较好也确有成效,但作为政府采购工作主旋律的集中采购并没有实质性的转变,反而给采购单位带来了“无非是要通过采购办、把事情复杂化”之嫌。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县级没有成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而《政府采购法》一方面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从事具体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又对县级设立采购中心没作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县级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必须解决这一首当其冲问题:要么县级亦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要么出台法律补充规定或法律解释县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同时可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只有这样,县级集中采购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作用。

二、政府采购规模迅速扩大,政府采购招标获得广泛认可和赞誉,但具体的执行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政府采购管理者恰恰扮演着执行者的角色,必须构建采购代理机制,理顺关系,正确地定位角色

  红安县政府采购工作经历了一个曲线过程,短短三年时间,政府采购规模“大起大落”三次,2001年政府采购工作刚开始时,由于政府重视、纪委支持、财政“有劲”,当年组织集中采购40多项,实现采购金额近400万元,节约资金176万元;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法律精神之一即政府采购“裁判员”不能当“运动员”这一通俗说法产生后,该县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把主要精力放在定点采购管理上,集中采购当年不足百万元;到了2003年,恰恰是在《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该县通过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反思,加之《政府采购法》对县级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的机构分设并未有明确要求,认定“不能因为县级没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放弃政府采购工作”,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工作依然在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必须从执行入手。因而加大了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先后将退耕还林工程、公路绿化工程、公路建设工程、招商引资工程、城镇建设工程、烈士陵园改造工程等全县性的国债投资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全县政府采购金额达到2870万元,节约资金567万元。这些工程全部由采购办直接操作招标,剥离了主管部门过去以“业主”自居自行确定标段、自行制作招标文件、自行测算标底、自家人担任评委、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的自行招标行为。由于采购办在主持招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规范操作,招标方案集体研究,测算标底委托中介机构,资格验证和投标文件签收交由公证机关,评委组成由纪检部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纪检审计部门全程参与,各个环节公开透明,招标工作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特别是县政府领导对采购办操作的几个采购项目的执行结果与过去的资金支出和货物质量比较,在不同的场合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交口称赞。但是,随着采购规模的逐步扩大,随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具体执行上的事务逐步增多,红安采购办的困惑也越来越多:采购管理机关的角色已经完全错位,变成了一个十足的执行机构,相反,该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管理的采购计划执行和采购方式的批准、具体招标过程中的监督、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采购执行中的资金归位和资金拨付等采购管理机关应承担的工作却找不到位置;所有的采购活动均处于一种领导分配任务性临时性的工作,而不是一种自觉的制度要求。这一状况只能作为政府采购工作在开展之初作为积累经验的一种偿试,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理顺关系,摆正位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红安县目前正在组建综合招投标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一经成立,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积极向上级财政机关呈报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退出具体的招投标组织执行工作,继而寻求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切入点。

三、政府采购管理逐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健全,但由于机制失缺,执行制度的制度保障体系没有从根本上建立,必须尽快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确保财政各项改革配套运行

  三年来,红安县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市财政部门的制度精神建立了一系列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包括总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各项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处罚办法等等,这些制度都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有章可行,客观的说也执行较好。但是,由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处于“孤军奋进”,客观上没有一套制度保障体系,故使其现有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总给人以“隔靴骚痒”的感觉,执行起来“别扭”。在目前的情况下,采购资金分散,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管理政府采购行为与其主要的管理手段——资金管理形成“两张皮”的状况,使其政府采购工作没有“切入点”,没有相应的操作平台。因此,即使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由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不能与政府采购管理同渠道流转,其管理显得相当被动;同时,由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没有管理资金或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采购方式的批复,招标活动的监督乃至合同备案,均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实施管理。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后,将为政府采购管理提供制度保障,这一问题可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实行以上两大改革后,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编制完整的预算,所有的政府采购资金必须全部进入政府采购专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切实负责,在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负责的过程中,一切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将顺理成章地纳入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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