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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管理财政支出的有效手段。在《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的今天,作为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应当理顺关系,重构机制,建立财政分配上货币形态与实物形态两大支出系统,这是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现的前提条件和根本目标。
一、支出的改革是现今财政改革的重点,政府采购制度实现形式的定位应置于财政资金拨付的过程中和结果上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在财政收入的管理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实行分税制改革后,财政收入管理在机制上构架了趋于规范的大框架,现在的重点应放在支出的改革上(包括预算外收入一直没解决好的问题实质上也是一个支出问题),国家既定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已使以支出为重点的改革动作初露端倪。作为以改进财政支出管理和源头治理腐败为目标的政府 采购制度,其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应将其定位于财政资金拨付的过程中和结果上,即改变我国一贯财政资金拨付上单一的货币形态,在财政资金的拨付上由单一的货币形态向货币形态和实物形态两种拨付方式转变。在此定位上建立工资支出和物资分配(也可以是工资外一切支出)两大支出系统。建立两大支出系统,不仅之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圆满实施和逐步加强,而且对于整个财政分配秩序的理顺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分配是财政的主要职能,财政资金的分配是否规范合理是财政工作的首要职责。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资金分配的方式之一,是保证财政分配公开务实、规范合理的重要机制,如果我们透过现今纷繁的财政现象看最本质的财政职能就会发现,财政忽略了最本质的职能和最具体的工作,而在财政职能的次要领域甚至是不着边际的领域"纠缠不清",或者是倾注了精力而收效甚微。笔者并非否定财政各项职责的履行,而是希望在提出这一观点时唤起我们对财政最本质的职能和最具体的工作的认识和重视--那就是分配以及由此而来的主要工作职责。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财政分配行为,理应在财政工作中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发挥突出的作用。同时,建立以物资分配为方式的财政支出系统,因其具有从源头上对国家资源的统一、公开和规范运用的特征,故十分有利于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初衷的理解。
三、建立两大支出系统前提下的政府采购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在财政内部设立政府采购司、处、科、股,作为财政业务管理部门,现有的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牌子可加挂亦可免挂,以业务管理部门的形式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其目的是为了便于明确该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及资金指标核算管理职能。
财政内部运转上,应将会议费、房修费、购置费、小车经费等购置性支出指标切块到政府采购司、处、科、股;其它支出指标的管理维持现状;国库部门在银行开设政府采购专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完成对采购项目一系列的监管工作(包括预算执行审批、采购方式认定、采购合同的备案等)后,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行结果,向国库部门申请拨付采购资金。采购项目系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的,应在采购实施前将资金打入政府采购专户。
政府采购专户上的资金拨付给供应商后,预算国库部门即可作为列支的依据;财政对采购单位的资金拨付自此由货币形态转变为实物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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