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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发出这样的感概,是近段从有关媒体上看到以下三个方面的消息:其一、许多采购中心的单位介绍称"本中心是隶属于XX省(或XX市)人民政府的副厅级(或副处级)机构";其二、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最近就办公设备协议采购事宜发文;其三、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供需双方见面会。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政府采购中心是采购代理机构,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只能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没有任何行政管理权利。由此可以断定,以上三类行为皆与法不符,必须纠正。
现实的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自设立之初就越位的事例屡见不鲜,有的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上不按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运作,有的同时扮演着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的角色。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所设立的采购中心几乎都没有按照法的规定来定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给予了采购代理机构一定的权力值。不难想象,随着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分离时间表的进一步推进,代理机构越位的行为将会进一步扩大。
采购代理机构越位的问题背离了《政府采购法》管理与执行相分离的初衷,造成了政府采购管理的混乱。代理机构应该认准角色,讲求秩序,按照法所规定的职责范围搞好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该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运用财政分配机制,理顺关系,使政府采购工作在管理与执行分离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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