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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主”是政府
http://www.ccgp.gov.cn 2004-11-21 中国政府采购网

   现实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业主”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概念,往往成为影响政府采购实施中的障碍因素。有些采购单位以“业主”自居,过分强调其自身地位和作用,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造成政府采购管理、执行和具体实施中的关系紊乱和工作失调。因此,必须对这一概念进行廓清和充分认识。

  业主,毫无疑问是指物业的主人。作为业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其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而纳入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其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是纳税人的钱,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管理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这是政府采购区别于企业采购、家庭采购、个人采购的显著特点。因此,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是采购人(《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而不是业主。

  在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过程中,围绕“业主”权利之争尤为激烈。有的采购单位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业主”可以自行招标,因此进行采购时不按预算办事,不履行计划批复,不委托中介机构招标,不需要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一言堂”地组织不规范的“招标”活动,还美其名说“依法办事”。必须明确的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具体程序上都是一致的,《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一部行为法,如何运作招标,《招标投标法》有明确的程序规范;如何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也有明确的行为规范,那就是对采购资金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行为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既然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是“业主”,就不得自行采购,更没有自行招标的权利。

  采购人不是“业主”,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依法采购;同时由于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使用者和受益者,也应履行好采购人的权利,如依照预算管理权限提出政府采购预算、依据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认定采购条件、不受干预的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采购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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