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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cgp.gov.cn 2004-11-21 中国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代理机构配合,或按照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执行。
采购代理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采购人职责
(一)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二)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三)采购人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货款,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排、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人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六)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七)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采购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发现问题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供应商职责
(一)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对采购人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的反映,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机构做好检测、鉴定和处理工作。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政府采购物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重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控。
(三)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时,应要求供应商履约,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记录在案。发现采购人未按合同履约的,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荆门市财政局是负责荆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是具体承办单位,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审计、监察、质量监督、工商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审查工作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各自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将按鄂纪发[2003]13号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采购人的验收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铁。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有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刊事责任:
1、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荆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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