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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程
http://www.ccgp.gov.cn 2004-11-21 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但这种监督检查不是随意的,而应该有严格的程序和规程,不然则会扰乱企业正常的经 营秩序,成为新的 “三滥”。因此我认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检查应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规程。

一、拟定监督检查的计划,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时间安排、被查供应商名单等一同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此目的是防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滥用职权,而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秩 序,同时也是为了便于财政部门统一协调其职能,避免重复检查。对于有针对性的举报检查,如果时间要求比较紧,也可以先检查,后上报;或边检查,边上报。
二、组成监督检查组
  依据经审批后的检查计划确定的任务,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指定检查组长及成员,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成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

三、送达《政府采购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法人代表签发,《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三个内容: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时间及被查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要求。《检查通知书》一般应提 前3天送达到被查供应商。如因认为事前向被查供应商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有不利影响时,通知书也可在进行检查之前适当时间下达。

四、进驻检查
  检查组在进行查阅和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时,要通过记录或摘录,如实填写工作底稿,并做到一事一稿。检查组在检查中认为必须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必须要 有提供者的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五、形成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并送交被查供应商,由被查供应商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如对检查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进行上诉。

六、检查处理
  凡不涉及被查供应商进行处罚的,只下达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法人代表签字的《检查结论书》。对被查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应进行处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首先停止或终止合同,或取消供应商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对应进行罚款处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应作吊销营业执照处理的,报请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资料整理
  检查处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必须将检查资料按照归档要求整理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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