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检察机关为环保诉讼“撑腰”

2016年01月06日 10:45 来源:信息时报 | 打印

  2015年10月28日,一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担任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对于一起民事案件,法院摆出了最高审判规格应对。据了解,该案件由白云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为本案的原告“撑腰”。这是广东省内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承包的鱼塘转租后被倒污泥

  2011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村民方某将其向村委会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太和镇石湖村村民谭耀洪。从当年9月1日起,谭耀洪用车辆运送并向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约110车。污泥散发出阵阵恶臭,周边村民纷纷投诉。方某自家就住在鱼塘旁边,首当其冲遭受了恶臭污染。于是他连忙要求中止转租协议,但对方不予理会,方某转而向村委会求助。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将深夜倾倒污泥的谭耀洪抓住,一番教育之后,将谭耀洪放走。自此,谭耀洪再也没出现。

  此后,白云区环保局介入此事并委托鉴定。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为要恢复池塘养殖功能,污染物处理费需409万余元。白云区环保局由此向白云区检察院进行了通报,白云区检察院启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并推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

  一审判决承租人共同修复鱼塘

  在2014年12月的庭审中,第一被告谭耀洪下落不明,白云法院对其缺席审理。庭审中,方某频频叫屈,认为自己是事件的受害人,作为第二被告,他欢迎公益诉讼,但请求有关部门能找到谭耀洪,找出污染源头,切实解决问题。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方某承包集体的土地和鱼塘后,将鱼塘转租给谭耀洪,并且在没有了解清楚污泥来源的情况下用于倾倒污泥牟利,方某对此亦负有过错。虽然方某作为鱼塘的使用者同样存在损失,但其行为已造成了公众利益的损害。一审判决,谭耀洪与方某共同修复受污染鱼塘到此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消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某与方某共同承担,并相互负连带责任。法院同时驳回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谭耀洪逃之夭夭,修复和赔偿责任落在了方某身上,因此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以最高审判规格应对二审

  基于制度创新和案情的复杂程度,广州中院以该院最高审判规格来应对审理。该案由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担任审判长,另由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黎炽森等4名法官,他们共同组成了5人制合议庭。据了解,广州中院此前仅有极个别案件适用过这种5人制合议庭。

  二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方某与谭耀洪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修复责任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经过一上午的庭审,二审法庭宣布休庭,将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合议后,另行宣判。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标志性意义

  白云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洪新德认为,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的角色参与公益诉讼活动,改变了以往直接担任原告的做法,更加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要求。

  “本案中,作为环境保护部主管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原告身份依法履行了全部诉讼义务,但涉及污染样本和鉴定结论,原告均是在检察院的帮助下才成功获取的。”洪新德说,公益组织在证据收集方面往往存在困难,检察机关则在这方面有着相当优势。

  “公益诉讼一小步,环境保护一大步。”广州市人大代表、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挚萍旁听庭审后表示,此案的亮点不在于案情本身,而在于制度创新,这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做法具有标志性意义,为我国公益诉讼开启了新的空间。她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能通过公益诉讼来救济。由公益组织和团体担任原告,比检察院更为适合,她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可以强化起诉力度,对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公共利益维护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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