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应善抓国家环保督察机遇

2016年02月17日 10: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 打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16年开始,中央每两年左右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国家环境保护督察。笔者认为,地方环保部门应抓紧时间做好4项工作。

  一是厘清职责。尽管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新环保法的学习培训,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大气十条”等也已一年有余,但从笔者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国家重要的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等知之不多、知之不深,并不完全清楚自己肩上担负的环境保护重任。这是导致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地方环保部门应该尽快将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重要环境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大气十条”、“水十条”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涉及的相关内容,对应党政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政府职能部门、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5个层面,分门别类地将其应该履行的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和工作任务一一摘录出来,汇编成责任手册,分送有关领导和企业法人。让关键少数、关键部门和企业法人都对自己应该履行的环保职责清清楚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二是查清问题。从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开展的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情况看,地方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大多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环境问题及严峻形势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了解,没有充分认识到及时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和尖锐矛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这是导致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抓得不实、措施不到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地方环保部门要抓紧国家开展环保督察前的有限时间,全面排查、梳理区域流域内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对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应梳理党政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对于加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应梳理基层环保部门执法监管尚偏软弱的问题;对于查处企业超标排污、偷排漏排和弄虚作假,应梳理排污单位严重环境违法的问题;对于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应梳理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和环保部门能力建设等环保工作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让地方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增强保护环境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三是分类处理。在厘清责任和问题的基础上,地方环保部门要对所有排查出来的环境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和分类,找出问题和矛盾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分别对照党政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政府职能部门、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各自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逐一提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目标任务、工作思路、长效机制、措施办法和具体路径,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间表和考核问责办法等,起草建议意见书面报告政府,为党政领导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当然,制定这样的工作方案,要分清问题的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案的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解决问题时严格做到依法依规。要结合“十二五”环保工作全面收官、“十三五”环保规划启动编制和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以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制度改革要求,把工作方案做好做实,为地方迎接国家环保督察摸清家底,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四是履职尽责。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国家环保督察对象之一,其履职情况必然会受到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重点关注。从之前各地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看,受环境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多、多方面环境执法条件所限、各类行政干预因素影响和环保队伍自身能力不足等限制,地方环保部门在执法监管和履职尽责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要在理清自身职责和查摆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系统内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及协调机制,组织大家深入学习和了解新环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大气十条”、“水十条”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环境法律法规及重大工作部署。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统一执法标准,规范监察程序,加强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全面提高环保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及时查漏补缺,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国家环保督察的相关工作,并善于借势造势,把国家环保督察作为“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各地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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