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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家费的那些事儿

2018年06月06日 09:0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评审专家是重要的政府采购参与者之一,他们帮助预算单位买到“物有所值”的商品,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然而在现实中,由专家费引出的一些小事件、小纠纷也比比皆是。记者特梳理了一些关于专家费方面的一些案例,供读者朋友们参考。

  案例一:

  某定点审计项目的投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该项目评标的两位专家(专家A与专家B)是其中两家投标供应商的配备人员,事实上符合回避的条件,应当回避。但是评审现场情况较为混乱,前来投标的供应商代表较多,文件也多,需要处理的事项也比较繁杂,并且专家A和专家B自己也没有说明情况。因此,监督人员未及时发现这两位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两位专家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默默收取了专家费。但后来,该项目被质疑,后又行政复议,监督部门在处理复议的过程中,发现了专家A与专家B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于是报当地财政厅做出相应处理。

  此外,在该项目的评标“中途”,监督人员发现评审专家C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于是将其替换,重新抽取了专家D接任。该项目的评审活动一共进行了两天,专家D仅完成了第二天的评标任务,应收取专家费1000元。但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专家D拒签并声称:“为什么别的专家是2000元,不给发2000元,我就不签报告!”最终,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当地评审专家劳务支付标准,支付其1000元。

  当地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评审专家有违规行为,我们一定会依法处置,收回其违法所得。标准是多少,我们就支付给专家多少钱。”

  案例二:

  西部地区某人民医院采购一批医疗设备,在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布后,有供应商对其中的技术参数提出了质疑。该地政府采购中心邀请了5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这些技术参数进行复核。

  根据当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支付标准,复核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每位参加复核的评审专家将获得200元的报酬。但在该项目中,由于复核时间近3个小时,故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各位专家300元。

  在收到这300元的劳酬后,5位评审专家纷纷表示:“这点儿钱真是太少了,技术参数的复核是大事儿,一旦日后出现什么问题,我们专家要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这300元。”还有的专家说:“我觉得退休人员来当评审专家比较合适,劳酬这么少,对不起‘专家’二字,这也是为什么许多资深专家拒绝入库的原因。”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则认为,各个地区的复议费,都是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其他各项因素综合制定出来的。比如,《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酬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的,付费200元;因专家在评审中存在失误导致需要复议的,只支付交通费100元。再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明确,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可见,大多数地区的复议评审费也都在这个水平,因此,这个标准是在合理的范围内的。不少地区也正努力想办法,解决专家嫌费用低的问题。如,安徽合肥最近出台了《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标准》,其中明确,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合肥属地(含所辖县区)专家每人300元,外市专家每人600元,外省专家每人1500元,从省资深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每人每次增加200元。

  案例三:

  有4名评审专家在参与某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对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完全相同事项的打分差别畸大,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在该中标结果受到供应商质疑后,评审专家应要求对该项目投标复审。复审后,4名专家仍然维持原评标结果。事后,供应商因不满质疑结果,就该项目向财政部门投诉。依法调查取证后发现,这4名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遂对该项目作出废标决定。此后,财政部门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4名违规的评审专家给予行政处罚。

  有声音认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相关专家通过自主报名或推荐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经承诺能够胜任评审工作。专家的评审意见直接决定中标、成交结果,而不仅是作为决策辅助依据,专家有义务充分理解招投标文件,并进行客观打分。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借助专家的专业优势、声望等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也是为了改变以往存在的部分供应商以政府采购为渠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评审专家的作用贯穿了政府采购标书编制、评标、项目验收等环节的始终。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评审专家接受少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请托,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倾向性打分或不负责任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

  该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一方面,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大整顿力度,坚决清除普遍反映的存在问题的专家;另一方面,加大对评审专家违法情况的查处广度和处罚力度,对于存在严重违法的线索,坚决移交查处,并不予发放专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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