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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

2018年12月20日 09:5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案例回放:

近日,某采购中心就某单位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涉及服务器、投影仪、扫描仪等设备采购,截至规定的投标时间,共有ABC三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

三家公司均通过了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有效期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非强制采购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应当提供最新一期政府采购清单截图)”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中,服务器、投影仪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B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中,服务器、投影仪、扫描仪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C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中,只有扫描仪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评分结束后,三家公司的技术服务指标得分均相同,评标委员会对如何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犯了难。A,B,C公司所投标的服务器、投影仪、扫描仪分别部分提供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但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多个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时应当如何进行优先采购,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停止评审。

案例点评:

上述案例引发我们思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185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中均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但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对象往往出现非单一产品,当非单一产品采购时,部分产品属于清单内产品,部分产品不属于清单内产品,或者分别属于两种清单内产品时,按上述文件规定,显然无法执行。究其原因,在于上述文件只规定了“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但并没有对该优先采购政策进行细化与量化,导致出现上述案例时采购活动无法实施。

综上,笔者认为在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进行量化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在评审因素中给予一定分值进行体现,如: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的,一个加0.5分,最高得2分。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应当提供最新一期政府采购清单截图。

法规链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185 号)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作者:乐山市市中区政府采购中心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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