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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路

2019年10月15日 1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张世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级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要依法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即形成《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只有送达当事人签收才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送达,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就会因程序不合法而败诉。由此可见,送达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重要一环。下面一起关于 《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的案例则引人深思,送达方式的选择其实也有“大学问”。 

  A潜在供应商和B供应商因对某县一采购项目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意,而向当地财政局提出投诉。财政局依法审查后,分别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由于投诉人在外地,财政局选择邮政快递EMS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寄送给投诉人,在邮件封面上注明了邮寄文件名称,并将邮件封面和邮寄文件并列拍照留存,付了双份邮费,要求EMS投递员在投递时,让投诉人法人代表或员工接收后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名字并加盖公章,然后再将《送达回证》寄回。 

  EMS投递员甲在送达A投诉人联系地址时,其法人代表不在,投递员电话联系A投诉人法人代表,其在电话中表示,他在外地,请物业代收。物业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但没有加盖A投诉人的公章,EMS将《送达回证》寄回了财政局。 

  EMS投递员乙在投递B投诉人《投诉处理决定书》时,6次去B投诉人联系地址投递,一直没有碰到B投诉人法人代表。B公司员工说:“我们已告诉法人代表,邮递员来了多次,送的邮件是《投诉处理决定书》,但他一直没来,也没允许我们代收。事实上,我们签收了也没用,行政公章在法人代表手中。”最后因投递不成功,《投诉处理决定书》被退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再结合上面的案例,以上两份《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都属于送达不成功。其原因有投诉人的不配合,当然也有EMS投递员的不专业。 

  这样一来,财政局只好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顾问提醒到,直接送达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找到了投诉人的经营地址,投诉人法人代表在场,并同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不在场,公司员工同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加盖公章;二是找到了投诉人的经营地址,投诉人法人代表在场,但不同意签收,或法人代表不在场,有公司员工在场,但不肯签收;三是找不到投诉人的经营地址,其法人代表也不肯与采购办的工作人员见面。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就是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成功。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当事人拒绝签收时直接送达转化为留置送达,而留置送达则要求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这样做才符合办案程序,采购办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时难以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人员、派出所干警或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则要求有人能证明采购办的工作人员确实去找过投诉人,但没有找到。否则就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由于要去省城,路程远,再加之距离投诉处理期限30个工作日届满的时间不多了,该法律顾问建议,邀请公证处的公证员一起参与,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 

  所谓“公证送达”,亦称现场公证,是指采购办工作人员在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采购办工作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投诉处理决定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论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投诉处理决定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采购办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投诉处理决定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在听取法律顾问的建议后,财政局派工作人员找到一家公证处,申请了公证送达。次日,采购办和公证处各派了两名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省城。到了省城,他们按照投诉人投诉书上提供的联系地址(也是工商注册地址)先去寻找了B投诉人,找到了投诉人的经营地址,但法人代表不在,公司员工不肯签收,于是直接转为留置送达,由公证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处理完B投诉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他们继续寻找A投诉人,然而并没有找到该投诉人的经营场地,打电话给投诉人法人代表,却无人接听。后来他们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寻求帮助,帮忙寻找投诉人,还向注册地工商所出示了公函,说明来意。工商所所长随即带着两名该所工作人员陪同采购办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来到了A投诉人的注册地房门前,发现门口挂有“**琴行”的招牌(不是A投诉人名称),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确认此处就是投诉人公司登记的住所。敲门后,无人应答,再拨打电话,电话接通并约定第二天十点来公司见面。第二天上午十点,采购办、公证处和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再次来到注册地房门前,敲门后,一穿黑色短袖T恤的男性开门接待,但表示他不是公司的负责人,只是来帮忙开门。另外,工作人员们还看到,屋内灰尘弥漫,像是很久没有人来过,也没有营业执照。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现场与投诉人法人代表电话联系,对方未接听。本次送达没有见到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留置送达条件,不能将直接送达方式转为留置送达。本次送达属于法律顾问提及的第三种情况,公证处出示了《公证书》,证明财政局确实递送了《投诉处理决定书》,下一步可以进行公告送达。 

  所谓“公告送达”,是指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方法是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 

  随后,财政局联系了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在投诉处理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在该报上刊登了《送达公告》。最终按照法定要求完成了《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工作。 

  从这一次投诉处理过程来看,一方面,建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收到投诉案件后,应抓紧时间进行调查,尽早形成《投诉处理决定书》,为送达留有充足的时间;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工作,因为不按法定要求送达,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可能会因程序不合法而败诉。此外,要充分利用公证送达方式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争取处理时间。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邵县财政局) 

  延伸阅读 

  政府采购实务中,经常会有人问询:“电子邮件是否算作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电子邮件也属于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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