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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采购举报沿着更规范的道路前行

2020年06月22日 09: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丘建雄

  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5861.4亿元,较上年增长11.7%,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5%4%。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供应商市场竞争日愈激烈,导致相应的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相较政府采购投诉有相应的法规,政府采购举报目前无章可依,使得一些恶意举报的现象“野蛮生长”,导致部分政府采购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影响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与社会公信力。

  政府采购举报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财政部门已开始重视政府采购活动举报处理工作,一些地区也尝试制定了相关规定,如,福建省财政厅出台了《福建省政府采购活动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崇义县制定了《政府采购举报处理规定》等。然而,这些规定虽对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并有一定的效果,但我们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躲避现行法规而肆意作为。财政部为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行为,于2018年出台《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活动。该办法赋予了供应商保护自身合法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质疑投诉处理方式、法律时效、违法责任等事项,较好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然而,政府采购举报处理因缺少相应的规定或规定不具体,供应商可以绕开现行法规,不受时限、责任的限制,肆意举报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政府采购举报在实践过程中成为规避行政法规的一个漏洞。

  影响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较长,一直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为了保障供应商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对采购公告、结果公告、质疑投诉等都提供了足够的时间。以公开招标为例,完成政府采购流程平均耗时一个月左右。而政府采购举报目前无时效限制、无责任要求,供应商可以随时随意,向纪委监委、信访、财政、审计等部门举报或匿名举报,甚至出现恶意举报拖延政府采购活动,导致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一年甚至更长时间都无法开展。盲目、恶意的举报一方面不属于法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权方式,影响政府采购效率和项目进度;另一方面增加监管部门行政成本、浪费行政资源。

  缺少统一处置标准。由于政府采购举报相关制度规定的缺失,导致实践过程缺少具体的处置标准,各地监管部门在对政府采购举报事项处理上尺度不一。各地对政府采购举报事项处理存在差异,容易引起举报人之间的“攀比”,进而对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满意,有些举报人甚至以此为依据对监管部门提出行政诉讼。

  规范政府采购举报处理的对策

  出台完善政府采购举报处理办法。建议由财政部门牵头,信访、纪委等部门配合,吸取实践经验与不足,出台完善政府采购活动举报处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举报的处理方式、处理程序、相关责任,规定相应的举报时效和处置标准,加强与94号令等部门规章的衔接,引导供应商通过正规的质疑投诉渠道表达合理诉求,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保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正常裁决,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是减少举报的一剂良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通过网络信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向潜在供应商告知政府采购的法规以及质疑投诉等相关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评标等过程,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认真处理供应商的诉求,对于不合理的诉求要告知其相关的法规依据,合理的诉求要及时采纳吸取,减少不必要的质疑、投诉和举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力度,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于投诉举报案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及举报处理办法进行处置,针对捏造事实恶意投诉的情形可依据94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保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秩序。

  (作者单位: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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