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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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国红报告了《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情况。这部即将付诸表决的法规明确规定了河南省区域内开发、利用、消费能源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节约能源方面的法律责任。

  这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财政支持的单位应当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对建筑物及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同时规定,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的节能产品,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省内优先推广使用。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耗能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按照《条例(草案)》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