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 依法采购

--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成功实施四周年
中国政府采购网 刘永强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四年来,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政府采购已推广到所有的县市级,全国各地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展开,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增长,采购程序日益规范。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其中,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达到407.8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9.2%。总之,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迅速,节约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促进了反腐倡廉,也大大促进了经济社会各项政策目标的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日益显著。

  《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定政府采购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管理条例与实施办法的总纲,是规范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直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四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进入了关键时期,依法行政、依法采购、规范管理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新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为契机,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采购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采购的意识。不论制定政策还是实施采购,都要做到依法行事。还要简化审批程序,做到依法管“采”,依法治“采”。集中采购机构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养成自觉按法律规则操作的习惯,做到依法采购。

  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依法采购的意识逐渐增强,但是目前《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推广、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力度还需要不断地加强,力争使全国上下形成一种自觉主动地普法、学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的良好氛围,使《政府采购法》更加深入人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还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破除一切阻碍当地政府采购事业顺利发展的旧思想、旧思路和旧观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思路,改进工作和采购方法,取长补短,努力开创政府采购事业新局面。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必须正视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至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有的部门和单位还没有依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诸如支持中小企业和政府采购国货等方面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要出台相关的办法和措施,而且政策功能从深度和广度上来说都比较小;采用非法采购模式或者采购方式甚至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程序还不够规范,不够简洁等等。为此,2006年7月,财政部对全国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主要当事人开展了关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很有必要。

  《政府采购法》不但对于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事业的全面、健康、高效、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必不可少,是我国依法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而且对于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未来发展也举足轻重。我们应该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政府采购法》的普法、学法、执法、用法和守法等方面各项工作。

  回顾过去,《政府采购法》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全面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展望未来,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前景更加辉煌,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日益健全和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必将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又快又好地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