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一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我定位发生偏差。他认为,集中采购机构不应成为一个政府性、管理性的部门,而应是一个技术性、服务性的代理机构。
于安说,《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并且其性质属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而且,还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备的一些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种种法律规定都表明,集中采购机构的本质是一个技术性、服务性的代理机构,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招投标服务。
然而,目前不少集中采购机构对其法律定位认识上产生了偏差。于安说,一些采购中心常常感到自己带有“官本位”的色彩,不断发布各种文件,试图对采购人、供应商发号施令,充当管理者的角色。他认为,这种做法大大偏离了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范围。
不过,一些集中采购机构相关人员表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过多介入政府采购,势必导致集中采购规模下降、财政资金和公共利益受损、防止腐败和政策功难以实现。而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监管对这些现象是一道卡,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两类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一类是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另一类则是专门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